关于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07 14:38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市交通综合窗口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180天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将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明细表.xlsx

 

20265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