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180天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将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超过180天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将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