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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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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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
市县交通运输(公路、航道、港航)主管部门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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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五条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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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市、县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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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市、县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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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市、县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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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租汽车更新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市、县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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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
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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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
市、县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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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市、县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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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污损补发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零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一百零八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第一百一十一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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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零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一百零八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第一百一十一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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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等证书遗失、灭失补发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17版)第一百零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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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第十八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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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簿证书页满、损坏换发,遗失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1领取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船员在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填写《船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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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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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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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6号)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各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
市、县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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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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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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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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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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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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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水路运输、省际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污损补发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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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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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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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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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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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发布 |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
规建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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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预防与预警”中“3.1预防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应急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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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号)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完成各项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 |
规建科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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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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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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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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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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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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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船船员安全宣传培训 |
《安徽省客渡运海事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县(区)海事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渡运安全宣传。 |
县(区)海事管理机构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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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公用信息发布 |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
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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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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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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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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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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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海日宣传活动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航海日活动的意见》(交办水〔2015〕70号)(四)航海日公告。7月11日,将向全社会发布2015年中国航海日公告,宣传航海和海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国家战略中航海和海洋部门所肩负的艰巨任务,争取社会各界对航海和海洋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
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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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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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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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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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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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8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4〕29号):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
12345统一呼叫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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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
12345统一呼叫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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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
12345统一呼叫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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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或者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
12345统一呼叫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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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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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统一呼叫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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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5水上遇险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2395为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在水上、船舶一旦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水上交通事故或遇到人员落水突发事件需要求助,可拨打水上搜救12395专用电话。 |
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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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
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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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工作率信息发布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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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补发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八条遗失或污损等原因需补发《合格证》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递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项材料。 |
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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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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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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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四十六条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 |
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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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质监大队、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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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文书核发(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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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
市公路中心、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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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十七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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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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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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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规建科、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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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区(县)交通运输局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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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法规科、局直各单位、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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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
市公路中心、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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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
市、县交通窗口(原发证地)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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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
市、县交通窗口(原发证地)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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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
市、县交通窗口(原发证地)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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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报停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四)客运车辆报停 |
市、县交通窗口(原发证地)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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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道路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九、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
市、县交通窗口(原发证地)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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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九、货运车辆异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
市、县交通窗口(原发证地)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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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道路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九、货运车辆异动。(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
市、县交通窗口(原发证地)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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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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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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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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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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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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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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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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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五十八条: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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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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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0号)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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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变更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情况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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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生下列情况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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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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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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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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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海船舶〔2022〕90号)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五)安全营运承诺书。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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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通航水域内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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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试航活动备案 |
《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通航〔2023〕34号)第六条第二、三、四款:“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出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试航活动水域在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属于同一直属海事局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船舶修造企业可只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或备案。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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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协议备案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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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变更固定设施备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
依申请服务 |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