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构建科学、严谨的褒扬诚信和惩戒失信认定标准,为分级分类监管奠定基础。因此,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出台了《黄山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利于推进我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参考《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外省市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办法》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起草,经草拟、测试、征求意见、法律审查、集体讨论研究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
1.草拟。2024年3-4月,参考《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扩展了信用评价范围,细化了信用评价标准。并召集业务科室进行了讨论,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形成《办法》草稿。
2.测试。2024年5-7月,在开展2023年度水运企业信用评价时,按新起草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测试,结果较为合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再次征求各分中心、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2024年8-9月,经中心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市交通运输局在交通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同时挂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8月21日至9月20日,通过政府网站征集到网民意见1条(未采纳,已回复说明),通过其他途径(函件等)征集0条。
4.法律审查。2024年9月底,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果均通过。
5.集体讨论研究。2024年10月16日,《办法》送审稿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10月28日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个章节,28条和3个附件,80条评价标准,主要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信用等级、评价周期、评价标准、异议申诉、结果应用等方面做了规定。
1.关于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经市交通运输局许可或市交通运输局转报省交通运输厅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2.关于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水路运输经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支队、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市海事中心牵头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3.关于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在基准分的基础上进行失信行为减分和激励加分,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五个等级。
4.关于评价周期。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价周期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主管部门每年4月30日生成水路运输经营者前一年度的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
5.关于评价标准。将安全生产、经营资质、运输服务、污染防治、社会评价纳入记分范围,扩展了信用评价范围,细化了信用评价标准。
6.关于异议申诉。对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处理;对于失信行为已经修复的,给予经营者一次信用等级调整的机会,经营者可在评价结果发布后30日内提出申请。
7.关于结果应用。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有关信用主体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类应用,信用等级AA级和A级的享受激励措施,信用等级C级和D级的信用主体将受到失信惩戒。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充分发挥褒扬诚信、树立诚信典型的作用,营造黄山市水路运输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是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三是适时开展评估和意见收集,适时进行修订,不断增强信用评价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六、解读人咨询电话
如有对《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水运发展科,咨询电话:0559-2335535(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