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黄交运〔2024〕131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各区县文旅体局,市旅行社协会,市直各旅行社: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经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 6月 17 日印发的《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黄交运〔202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
2.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修复评分表
3.《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修订对照表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8日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
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经营行为,加强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及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信用分类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包车(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采取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奖惩措施,实现行业分类监管。
第三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第四条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具有省际、市际、县际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含同时具备包车、旅游经营资质的班线客运企业)。
第二章 信用考核评级认定
第五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较差(C级)和差(D级)五个等级。
第六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等级考核指标包括: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加分项目。
第七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基准分总分为100分,其中经营资质指标为15分、运输管理指标为45分、安全管理指标为3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0分。另设加分项目为15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也未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考核总分(含加分项,下同)不低于90分(含90分),且计分周期内未查实违反《安全生产法》、《反恐法》等法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九十九条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违规行为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二)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反恐法》等法律被相关行业部门立案处罚,也未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合计在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考核等级为A级。同时,考核周期内在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名单中评级为“差”的企业,不得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
(三)信用考核周期内发生造成1-2人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未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合计在70分(含70分)至8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B级。新准入企业按获得包车(旅游)经营许可日期计算,连续两个周期内参照B级管理。
(四)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发生造成1-2人伤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未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合计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C级。
(五)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
1.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本周期考核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但连续两个周期考核等级均为C等级的。
4.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两次以上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5.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六)考核周期内,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达到相应等级评定分数且未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信用评级低于AA等级的运输企业,事故经相关责任部门判定为次责的,信用评定时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七)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九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月进行。
第十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的包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初评,初评结果应在考核周期次月20日前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复核。
第十一条 信用考核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局将考核情况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电话0559-2558970),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书面或电话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预留联系方式向企业进行反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应根据包车(旅游)企业信用考核评级情况,将不同等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优秀(A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鼓励发展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等业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台数20%的客运运力(原则上累计一自然年内新增运力不突破上一年度企业实有车台数20%。年度内两次考核等级不一致时,运力新增总规模按就低标准;如年度内已就高享受,下一年度内予以扣减,下同)。
(二)除有因检查外,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范围。
(三)按照政策规定,优先向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推荐承担普通旅客运输任务;推荐旅行社优先选择承担包车运输任务。
(四)在荣誉表彰、评先评优、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
(六)企业自主申请,经系统自动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七)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良好(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指导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台数10%的客运运力(累计一自然年内新增运力不突破企业实有车台数10%)。
(二)除有因检查外,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检批次;下一考核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降低为30%。
(三)按照政策规定,向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推荐承担普通旅客运输任务;引导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系统自动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列为考虑对象。
(六)开展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工作,每月抽查不高于企业实有车辆数10%。
第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合格(B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企业运力新增申请;按照公示的流程及材料办理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等业务。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三)下一考核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50%;保持正常的检查频率。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上一考核周期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的,第二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业务的,需根据原许可机关及辖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质、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复核后予以办理。
(六)提高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比例,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30%。
第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较差(C级)的企业主体,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暂缓企业运力新增。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70%。
(三)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五)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六)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采购服务对象。
(七)加大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比例,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50%。
(八)限制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对旅行社确需选择的(信用考核等级B级及以上企业运力不足),设置风险提示。
第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差(D级)的企业主体,坚持重点监管、强化整治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改。督促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整改完成后,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可恢复营业,整改不通过的停业整改延续至下一考核周期结束。
(二)整改完成恢复营运的,列为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重点,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80%。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严禁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采购服务对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连续两个周期内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均为差(D级)等级,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评级要求,降至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新的考核周期开始60天后,上一周期为A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可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转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信用修复。市交通运输局经复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周期内仅受理企业一次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的企业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完成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全面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制度,消除失信行为。企业信用修复实行记分制,其中信用基准分10分、企业信用维护10分、生产经营问题整改10分、事故处理情况5分、经营管理15分(详见附件二),对计分超过40分的视为修复成功。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及信用修复遵循“陡降缓升”原则。周期内信用修复仅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根据部门职能严格执行月抄告制度,将周期内包车(旅游)客运企业日常检查、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做好梳理、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周期内信用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旅行社、学校等群体发布服务优质、运营规范的客运企业及车辆信息。旅行社违反本办法,选择周期内考评等级为D级企业车辆,由文化旅游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17日黄交运〔2022〕82号文件公布的《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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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 |
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加减分 |
得分 |
备注 |
经营资质 |
1.固定办公场所 |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企业,办公场所不低于80㎡;经营省内包车客运企业,办公场所不低于3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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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证或无企业签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租用合同不得分 |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
企业停车场面积不少于其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80%。大于等于80%,得满分;40%≤比例<80%,得1分;小于40%,得0分。实际检查过程中,企业车辆未有序停放停车场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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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合同或租赁合同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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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必要的安检设施或与有资质维修企业签订安检协定 |
企业车辆自检的,安检人员不到位、安检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企业委托安检的,委托维修企业不符合资质不得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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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安检的,无安检合同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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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与企业实有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企业组织机构健全,设有安全生产、机务、经营、财务等管理机构,机构不完整或无专人负责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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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企业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第三方机构无相应资质、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不在有效期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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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建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2.日常检查中,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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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诚信经营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如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等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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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周期内在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名单中评级为“差”的企业,不得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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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 |
1.运营行为 |
企业有以下经营行为的,每核实一起,扣3分,扣完为止:1.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2.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3.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4.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5.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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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作为AA级等级企业评定必备项,核实一起违规行为,企业本周期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等级。 |
2.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及处理情况 |
违法违规总起数来源: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督办件、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抄告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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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责任事故 |
考核周期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每死一人扣3分,每重伤一人扣2分;事故认定主责及以上的,每次加扣2分;发生一次死亡3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考核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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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亡人事故未及时上报经核实的,企业本周期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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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
1.企业未建立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扣3分,制度已建立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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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机构无相应资质、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不在有效期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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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
1.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未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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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例会召开及安全经费提取情况 |
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2分,扣完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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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2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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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管理 |
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1分,扣完为止: 1、“一车一档”情况; 2、营运证未按期年度审验; 3、二维计划及执行情况(含出厂合格证); 4、安全隐患排查开展情况和车辆例检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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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车辆例检的,例检应符合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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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员管理 |
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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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主管部门工作衔接 |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出席政府管理部门召集的会议或培训扣2分。 2、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材料,每次扣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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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
1.车容车貌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 |
车容车貌美观,车内外清洁卫生,安全设施齐全,灭火器有效;导游专座落实情况;驾驶人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现场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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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诉处理制度及平均投诉比例 |
1.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的扣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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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企业经营、管理等原因造成企业员工上访的 |
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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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1.荣誉称号及政府指令性运输完成情况 |
考核周期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企业员工因优秀事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的,每次加3分;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每次加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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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最高得5分 |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考核周期所在自然年内,企业通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的,加3分;通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加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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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
鼓励客运企业综合环保政策、车辆年限架构、乘客舒适度等因素积极淘汰老旧车辆,提升运输服务质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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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最高得5分 |
附件2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修复评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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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名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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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信用基准分 |
本周期信用考核评估得分的10%视为该企业此次信用修复基准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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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维护 |
1.企业法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如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等,核实存在相应情况扣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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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问题整改 |
对照本周期信用考核扣分项,已按照行业规范从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四个方面针对信用考核扣分项落实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配备。未落实整改,每核实一项扣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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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情况 |
上一周期内出现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企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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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 |
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在信用修复期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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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评定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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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期间,修复评定得分超过总分80%(40分),视为信用修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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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企业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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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评估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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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企业信用维护、生产经营问题整改、事故处理情况、经营管理项信用计分依据为本周期开始至企业信用修复实地复核期间相关部门核实、抄告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
附件3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修订稿)》 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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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经营行为,加强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及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
无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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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分类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包车(旅游)客运企业设施设备、经营行为、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采取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奖惩措施,实现行业分类监管。 |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信用分类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包车(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采取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奖惩措施,实现行业分类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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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
第三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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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具有省际、市际、县际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 |
第四条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具有省际、市际、县际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含同时具备包车、旅游经营资质的班线客运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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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分为优良(AA级)、良好(A级)、中等(B级)、较差(C级)和差(D级)五个等级。 |
第五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分为优良(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较差(C级)和差(D级)五个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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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等级考核指标包括: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加分项目。 |
无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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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基准分总分为100分,其中经营资质指标为15分、运输管理指标为45分、安全管理指标为3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0分。另设加分项目为10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
第七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基准分总分为100分,其中经营资质指标为15分、运输管理指标为45分、安全管理指标为3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5分。另设加分项目为1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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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由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考核总分(含加分项,下同)不低于90分(含90分),且计分周期内未查实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规定的相关违规行为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二)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合计在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考核等级为A级。 (三)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合计在70分(含70分)至8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B级。 (四)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未发生重大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合计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C级。 (五)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 1.发生重大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本周期考核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但连续两个周期考核等级均为C等级的。 4.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两次以上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5.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六)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
第八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也未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考核总分(含加分项,下同)不低于90分(含90分),且计分周期内未查实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九十九条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违规行为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二)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反恐法》等法律被相关行业部门立案处罚,也未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合计在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考核等级为A级。 (三)信用考核周期内发生造成1-2人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未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合计在70分(含70分)至8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B级。新准入企业按获得包车(旅游)经营许可日期计算,连续两个周期内参照B级管理。 (四)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发生造成1-2人伤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未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合计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C级。 (五)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 1.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本周期考核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但连续两个周期考核等级均为C等级的。 4.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两次以上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5.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六)考核周期内,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达到相应等级评定分数且未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信用评级低于AA等级的运输企业,事故经相关责任部门判定为次责的,信用评定时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七)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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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月进行。 |
无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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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包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初评,初评结果应在考核周期次月20日前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复核。 |
第十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的包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初评,初评结果应在考核周期次月20日前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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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信用考核结束后,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将考核情况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电话0559-2558970),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书面或电话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预留联系方式向企业进行反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
第十一条 信用考核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局将考核情况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电话0559-2558970),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书面或电话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预留联系方式向企业进行反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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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包车(旅游)企业信用考核评级情况,将不同等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应根据包车(旅游)企业信用考核评级情况,将不同等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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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优秀(A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鼓励发展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等业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台数20%的客运运力。 (二)除有因检查外,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范围。 (三)按照政策规定,优先向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推荐承担普通旅客运输任务;推荐旅行社优先选择承担包车运输任务。 (四)在荣誉表彰、评先评优、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 (六)企业自主申请,经系统自动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七)其他鼓励性措施。 |
第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优秀(A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鼓励发展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等业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台数20%的客运运力(原则上累计一自然年内新增运力不突破上一年度企业实有车台数20%。年度内两次考核等级不一致时,运力新增总规模按就低标准;如年度内已就高享受,下一年度内予以扣减,下同)。 (二)除有因检查外,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范围。 (三)按照政策规定,优先向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推荐承担普通旅客运输任务;推荐旅行社优先选择承担包车运输任务。 (四)在荣誉表彰、评先评优、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 (六)企业自主申请,经系统自动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七)其他鼓励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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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良好(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指导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台数10%的客运运力。 (二)除有因检查外,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检批次;下一考核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降低为30%。 (三)按照政策规定,向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推荐承担普通旅客运输任务;引导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系统自动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列为考虑对象。 (六)开展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工作,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10%。 |
第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良好(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指导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台数10%的客运运力(累计一自然年内新增运力不突破企业实有车台数10%)。 (二)除有因检查外,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检批次;下一考核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降低为30%。 (三)按照政策规定,向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推荐承担普通旅客运输任务;引导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系统自动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列为考虑对象。 (六)开展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工作,每月抽查不高于企业实有车辆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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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中等(B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企业运力新增申请;按照公示的流程及材料办理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等业务。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三)下一考核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50%;保持正常的检查频率。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上一考核周期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的,第二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业务的,需根据原许可机关及辖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质、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复核后予以办理。 (六)提高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比例,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30%。 |
第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合格(B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企业运力新增申请;按照公示的流程及材料办理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等业务。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三)下一考核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50%;保持正常的检查频率。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上一考核周期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的,第二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业务的,需根据原许可机关及辖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质、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复核后予以办理。 (六)提高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比例,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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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较差(C级)的企业主体,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暂缓企业运力新增。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70%。 (三)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五)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六)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采购服务对象。 (七)加大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比例,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50%。 (八)限制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对旅行社确需选择的(信用考核等级B级以上企业运力不足),设置风险提示。 |
第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较差(C级)的企业主体,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暂缓企业运力新增。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70%。 (三)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五)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六)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采购服务对象。 (七)加大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比例,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50%。 (八)限制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对旅行社确需选择的(信用考核等级B级以上企业运力不足),设置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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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差(D级)的企业主体,坚持重点监管、强化整治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改。督促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整改完成后,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可恢复营业,整改不通过的停业整改延续至下一考核周期结束。 (二)整改完成恢复营运的,列为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重点,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80%。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严禁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采购服务对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连续两个周期内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均为差(D级)等级,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第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差(D级)的企业主体,坚持重点监管、强化整治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改。督促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整改完成后,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可恢复营业,整改不通过的停业整改延续至下一考核周期结束。 (二)整改完成恢复营运的,列为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重点,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80%。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严禁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采购服务对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连续两个周期内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均为差(D级)等级,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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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评级要求,降至相应的信用等级。 |
第十八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评级要求,降至相应的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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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每个考核周期给予A级及以下企业一次信用修复机会。周期内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公示后60天至90天内,A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已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完成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可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查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转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信用修复。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逾期未申请信用修复的不再受理。 |
第十九条 新的考核周期开始60天后,上一周期为A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可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转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信用修复。市交通运输局经复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周期内仅受理企业一次信用修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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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请进行信用修复的企业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完成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全面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制度,消除失信行为。企业信用修复实行记分制,其中信用基准分10分、企业信用维护10分、生产经营问题整改10分、事故处理情况5分、经营管理15分(详见附件三),对计分超过40分的视为修复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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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及信用修复遵循“陡降缓升”原则。周期内信用修复仅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
改为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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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根据部门职能严格执行月抄告制度,将周期内包车(旅游)客运企业日常检查、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做好梳理、登记工作。 |
改为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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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选择周期内考评等级为D级企业车辆,由文化旅游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周期内信用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旅行社、学校等群体发布服务优质、运营规范的客运企业及车辆信息。旅行社违反本办法,选择周期内考评等级为D级企业车辆,由文化旅游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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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
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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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7日黄交运〔2020〕208号文件公布的《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
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17日黄交运〔2022〕82号文件公布的《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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