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交运〔2024〕130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黄山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8日
黄山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登记并经许可(含本市审核转报上级机关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价工作。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修复和应用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础信息、荣誉信息、不良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名册、营运船舶名册等与经营者基本状况有关的信息。
经营者荣誉信息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形成的与交通运输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表彰和奖励信息;承担部省级示范试点项目信息;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其他守信信息。
经营者不良信息包括经营者在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违法的不良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经营者涉及违法的不良信息是指经营者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经营者其他不良信息是指受到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
经营者信用评价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不良行为认定、信用修复结果认定、列为激励对象、信用提醒、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等情况信息。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安徽”网站等及时公开、发布交通运输信用信息。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充完善和更新信用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用状况自检信息填报(附件2)。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对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 6个月的,进行评价记分但不评定当年度的信用等级;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相应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不评定当年度的信用等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 100分,采取守信激励加分、失信惩戒减分方式计算评价得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减分扣完为止。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分别用 AA、A、B、C、D表示。具体分值(用 X表示)与等级为:AA级:X≥90分,A级:80分≤X<90分,B级:70分≤X<80分,C级:60分≤X<70分,D级:X<60分(具体记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评定周期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涉恶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件、从业资格证件和被撤销许可的;
(六)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业整顿的;
(七)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多类别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最低的业务类别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经营者年度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良行为只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分。一个评定周期届满,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记入本评定周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第十四条 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领导下,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附件1)生成信用等级初步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作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评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在评价结果适用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依程序动态评价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30日内,A级及以下经营者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一次信用等级调整。市交通运输局应对信用等级调整申请组织复核,对失信行为已经修复的重新计算信用评价得分,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复核后的信用评价得分对经营者信用等级予以调整。周期内经营者信用等级最多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前,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失信行为认定主体申请信用修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按“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五章 信用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经营者信用信息,将经营者信用情况作为政务事项、资质(格)审核、奖补资金等重要依据,形成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抽查监管相关联,分级设置抽查比例,对评价结果为AA、A、B、C、D级经营者,其年度抽查比例可分别设置为10%、30%、50%、70%、100%。但国家和省有关重点监管事项对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业相关荣誉评优评先、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二)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或者检查内容;
(四)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五)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四)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被评为B级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许可上进行一定限制;
(二)在业务办理中按照规定的流程及材料办理;
(三)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按照正常的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开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暂缓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许可等业务;
(二)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四) 开展失信提示,加大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纳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或备案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检查频次,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
(五)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关于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权益保护等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长江航运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按照《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长江航运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办法有关事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黄山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2. 黄山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状况自检表
3. 黄山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附件1
黄山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 |
||
序号 |
记分内容 |
计分标准 |
一、安全信用(30分) |
||
(一)安全管理(15分) |
||
1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 |
5分/项 |
2 |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
5分/项 |
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生产基层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安全职责不明确或未落实到位的 |
3分/项 |
4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3分/项 |
5 |
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 |
1分/次 |
6 |
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3分/项、次 |
7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3分/次 |
8 |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未按相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经费的 |
3分/次 |
9 |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3分/次 |
10 |
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全部整改的 |
3分/次 |
11 |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3分/次 |
12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分/次 |
13 |
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
3分/项 |
14 |
符合证明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失效,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失效的 |
2分/项 |
15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5分/项 |
16 |
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
3分/次 |
17 |
拒绝或不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
5分/次 |
18 |
未按规定期限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的 |
3分/次 |
(二)水上交通事故(5分) |
||
19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及以上责任 |
1分/次 |
20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及以上责任 |
2分/次 |
21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及以上责任 |
3分/次 |
22 |
船舶发生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及以上责任 |
4分/次 |
23 |
船舶发生特别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及以上责任 |
5分/次 |
(三)通报、约谈、督办(10分) |
||
24 |
由于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问题或服务质量问题被市级及以下交通、应急等部门通报、约谈、督办的 |
3分/次 |
25 |
由于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问题或服务质量问题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交通、应急等部门通报、约谈、督办的 |
5分/次 |
26 |
由于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问题或服务质量问题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交通、应急等部门通报、约谈、督办的 |
10分/次 |
27 |
对通报、约谈、督办事项未及时进行整改和答复的 |
5分/次 |
二、经营信用(40分) |
||
(一)经营资质(15分) |
||
28 |
未按照要求配备足额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
5分/项 |
29 |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满足任职要求的 |
3分/项 |
30 |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职的 |
3分/项 |
31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固定办公场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水路旅客班轮运输停止经营全部或部分班轮航线,不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 |
2分/次 |
32 |
不按规定开展证书换发、变更、注销的 |
2分/次 |
33 |
自有运力不满足要求的 |
3分/项 |
34 |
经营的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营运证的 |
2分/项 |
35 |
经营者或其船舶经营资质不满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 |
5分/项 |
36 |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3分/次 |
37 |
伪造、变造、涂改行政许可证件的 |
3分/次 |
38 |
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
3分/次 |
39 |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业务或资金补助、示范申请与评优等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
3分/次 |
40 |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业务或资金补助、示范申请与评优等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 |
3分/次 |
(二)经营行为(25分) |
||
41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
2分/艘 |
42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按《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5分/项 |
43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清单,或者未对旅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的 |
5分/项 |
44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告示牌、垃圾公告牌、发放或张贴旅客乘船安全须知、定时播放安全广播或视频的 |
3分/项 |
45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或者未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签等规定的 |
3分/项 |
46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3分/项 |
47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或未按规定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停航停运等信息的 |
3分/项 |
48 |
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
2分/项 |
49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或者未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无障碍服务的 |
2分/项 |
50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在运输服务中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相关事项的 |
3分/项 |
51 |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或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超越船舶核定载重量载运货物的 |
5分/次 |
52 |
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从事旅客运输的 |
5分/次 |
53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的 |
2分/次 |
54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未对托运人身份信息和托运货物信息进行查验并登记保存的 |
3分/次 |
55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
5分/次 |
56 |
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未按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 |
2分/次 |
57 |
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足数的船员的 |
3分/次 |
58 |
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3分/次 |
59 |
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 |
3分/次 |
60 |
水路运输经营者提供虚假运输经营统计信息的 |
5分/次 |
61 |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时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的 |
3分/次 |
62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未按要求优先、及时运输的 |
5分/次 |
63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或未按要求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的 |
4分/次 |
64 |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及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的 |
3分/次 |
三、污染防治(10分) |
||
65 |
未按规定设置船舶受电设施及污染物处置设施的 |
4分/项 |
66 |
未按规定执行船舶污染物处置联单制度的 |
4分/项 |
67 |
不按规定使用船舶岸电的 |
3分/次 |
68 |
不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 |
3分/次 |
69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防污染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的 |
3分/次 |
70 |
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
5分/次 |
四、社会评价(10分) |
||
71 |
经营者由于管理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
5分/次 |
72 |
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
5分/次 |
73 |
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影响,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 |
3分/次 |
74 |
被旅客投诉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经核实为有责投诉的 |
3分/次 |
五、其他(10分) |
||
75 |
除本细则上述行为外,违反水路运输相关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每项扣5分,不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每项扣3分 |
|
六、加分项(10分) |
||
76 |
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获得集体荣誉称号、表彰表扬,其中国家级的加6分,省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4分 |
同一事项只计一次最高分,所有加分不超过10分。 |
77 |
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完成抢险运输、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应急演练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经认定后,每次加3分 |
|
78 |
水路运输经营者完成省部级示范试点项目的,每次加5分 |
|
79 |
水路运输经营者被国家媒体(党报报刊、中央电视台、央视网站)正面宣传报道(正面宣传报道的内容与水路运输有关,下同)的,加 3分;被省级媒体(安徽日报、省政府网站、省电视台)正面宣传报道的,加 2分;被市级媒体(市委机关报、市政府网站、市电视台)正面宣传报道的,加1分 |
|
80 |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并营运的,每艘加3分 |
|
|
|
|
注: |
1.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 100分; |
|
|
2.第一、二、三、四、五项实行减分,多项/多次不良行为累计记分,减完为止; |
|
|
3.第六项实行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
|
|
|
附件2
黄山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状况自检表
年度:
说明:本表由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填报,每年3月31日之前填报上一年度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经济性质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人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二、行政处罚情况
年度被处罚总次数 罚款总金额
三、表彰奖励情况
(一)获得财政资金扶持情况
资金名称 |
项目名称 |
资金金额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批准机关 |
批准日期 |
|
|
|
|
|
|
(二)表彰情况
表彰文件标题及文号 |
表彰发布单位 |
表彰内容 |
表彰日期 |
|
|
|
|
|
|
|
|
|
|
|
|
(三)奖励情况
获得奖励项目名称 |
奖励发布单位 |
获得日期 |
|
|
|
|
|
|
|
|
|
(四)承担部省级示范试点项目情况
承担项目名称 |
项目等级(部/省) |
建设情况 |
承担时间 |
|
|
|
|
|
|
|
|
|
|
|
|
(五)完成重大运输保障和政府指定性任务情况
承担任务或事项名称 |
完成情况 |
完成时间 |
|
|
|
|
|
|
附件3
黄山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经营者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
经营许可证号 |
|
|
经营范围 |
|
|
信用评定周期 |
年度 |
|
信用评定记分 |
一、违法行为记分累计 |
|
二、其他不良行为记分累计 |
|
|
三、加分累计 |
|
|
信用总分 |
|
|
年度内是否发生 严重失信行为 |
是□ 否□ |
|
信用等级调整情况 |
|
|
信用等级 |
AA□ A□ B□ C□ D□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