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29/202401-00020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1-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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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5 10:46 阅读次数:

1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涉路施工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执法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的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一)执法公示。

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完成后,在其许可部门网站上公示超限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申请人信息、车辆类型、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载货后车货总尺寸、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等信息。

(二)监督检查。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结合路政巡查,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托治超站或者流动治超点,对在其管辖区域通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1)超限运输车辆是否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随车携带;(2)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3)车货总体外廓尺寸、重量、装载物品等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4)擅自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等。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协同监管

超限运输车辆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许可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同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信用监管。

建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信用制度,保护合法承运人利益。对承运人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以及其他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超限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市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核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核查、认真填写核查报告,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超限运输车辆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在货物起运地进行申请,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公路管理机构依托治超站或者流动治超点,对在其管辖区域通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二)加强人员培训。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超限车辆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路工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项目名称: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许可决定。施工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已开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公路工程违法施工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

3 涉路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涉路施工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涉路施工许可。含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在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等8个子项。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公路涉路工程许可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完工验收、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公路涉路施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涉路施工备案监管。

申请人获得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路政、交警和经营公司备案。涉路施工作业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因集中进行造成交通堵塞。

(二)实施现场检查。

公路路政管理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公路涉路施工是否取得许可;公路涉路施工是否进行了备案;涉路施工现场的交通布控或者施工现场是否按照经许可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涉路施工现场与经许可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警、安监及经营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公路涉路施工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工验收。

涉路施工完毕后,应当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完工验收,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按照《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DB34/T2395-2015)的要求,填写涉路施工完工验收报告;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二)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管辖区域内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申请许可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涉路施工备案材料;3、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等;4、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5其他应列入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公路管理局对公路路政管理是否履行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市公路路政管理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路政管理是否履行对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对路政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检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执法人员公路涉路工程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4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国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许可、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等4个子项。

一、监管要求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水路运输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并对外公布,保障水路运输许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实施行政许可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制度。

(四)做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 加强对市内水路运输企业档案管理。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分管安全负责人、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的备案资料。3.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4.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船员劳动合同。5.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

(二)实施年度核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对辖区内的水路运输企业开展年度核查。年度核查的主要内容是:1.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的有效性。3.经营者及经营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三)开展“双随机”抽查。建立水运企业抽取检查对象,根据年度抽查计划按5%比例抽取,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文明执法,按时将结果录入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并及时公示。

(四)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水路运输经营人违法、违规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五)对市内水路运输企业违规经营进行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六)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三)《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5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一、监管要求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5号令,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水路运输业务申请人发放运力批复;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实施行政许可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制度。

(四)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负责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的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进行监督问责。对经营许可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一、监管要求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水路运输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并对外公布,保障水路运输许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实施行政许可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制度。

(四)做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 加强对市内水路运输企业档案管理。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分管安全负责人、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的备案资料。3.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4.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船员劳动合同。5.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

(二)实施年度核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对辖区内的水路运输企业开展年度核查。年度核查的主要内容是:1.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2.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的有效性。3.经营者及经营的船舶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三)开展“双随机”抽查。建立水运企业抽取检查对象,根据年度抽查计划按5%比例抽取,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文明执法,按时将结果录入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并及时公示。

(四)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水路运输经营人违法、违规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五)对市内水路运输企业违规经营进行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六)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三)《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7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大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地方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43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地方海事局、合肥市巢湖海事局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海事现场维护、发布航行警告、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许可实施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水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安全运行。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实施行政许可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制度。

(四)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基层海事监管单位对相关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发布航行警告、现场监管、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非法作业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违法施工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8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监督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一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补发)的通知》(皖交审批函〔2021〕4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9〕107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491号)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局船员证书核发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含一、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等3个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一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补发)的通知》(皖交审批函〔2021〕4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9〕107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491号)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活动及任职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事中监管

(一)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手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

(二)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三)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在网站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综合检查,随机检查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无证书或过期失效的进行处理处罚。

(二)加强层级监督。加强对全市内河船员注册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重新调查。

(三)个人和组织发现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海事调查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予以举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溯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严格调查人员资质管理,努力提高海事管理机构人员业务水平。加强责任认定过程中的人员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回避要求。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和事故调查的法律法规,提升当事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六)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一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补发)的通知》(皖交审批函〔2021〕476号)

(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八)《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9〕107号)

(十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9〕491号)

9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市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的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做出验收合格的决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合格的,市交通运输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的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验收合格的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竣工验收鉴定书,不予验收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公路运营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0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水运工程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工作。按规定程序组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港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四)做出许可决定。港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经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核查结论合格的,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制作并送达港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不予验收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1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涉路施工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完工验收、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施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备案监管。

申请人获得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路政、交警和经营公司备案。涉路施工作业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因集中进行造成交通堵塞。

(二)实施现场检查。

公路路政管理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是否取得许可;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是否进行了备案;更新采伐护路林施工现场的交通布控或者施工现场是否按照经许可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涉路施工现场与经许可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警、安监及经营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工验收。

更新采伐护路林完毕后,应当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完工验收,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按照《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DB34/T2395-2015)的要求,填写涉路施工完工验收报告;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二)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管辖区域内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申请许可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涉路施工备案材料;3、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等;4、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5其他应列入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公路管理局对公路路政管理是否履行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市公路路政管理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路政管理是否履行对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对路政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检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执法人员公路涉路工程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1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事中监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

(一)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材料后,材料不齐全,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告之一次性补齐内容。

(二)材料审核,材料齐全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及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过黄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四)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法定20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将许可结果通过黄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六)因故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事后监管

负责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客运经营许可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13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二、事中监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一)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

(二)审查:窗口进行材料内容审查;

(三)决定:窗口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查结果进行决定;

(四)办结:窗口送达许可证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货运经营许可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14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事中监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规范的程序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

(二)审查:窗口进行材料内容审查;

(三)决定:窗口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查结果进行决定;

(四)办结:窗口送达许可证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货运经营许可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15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级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监管要求

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市级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办结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做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开展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进行监督问责。

(二)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高度重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出租汽车监管执法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六)《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七)《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八)《黄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九)《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6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级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一、监管要求

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市级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现场作出许可决定,办理车辆运营证件。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许可事项办结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做出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负责审查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审查人员是否严格审核材料、按规定做出审核决定,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六)《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七)《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八)《黄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九)《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7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级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一、监管要求

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市级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公示考试条件和所需材料,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安排考试,对不受理的告知理由。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从业资格证,依法公开信息。

三、事后监管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每期考试结束后,加强从业资格组织实施,防止弄虚作假。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无故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4、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在组织考试中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六)《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七)《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八)《黄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九)《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8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设施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的活动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港口岸线的使用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实施会审制度。

(四)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组成专家组,对港口设施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及申报材料开展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做出许可决定。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使用人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港口设施岸线使用人是否取得许可文件,使用人是否自行改变岸线性质、用途或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临时岸线使用期满后,是否将临时设施拆除、恢复原状。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4.开展巡查监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港口设施建设使用港口岸线的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布巡查结果。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港口岸线使用人违法、违规使用港口岸线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口岸线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9 港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一、监管要求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第二十六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行政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港口行政许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实施行政许可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制度。

(四)开展现场勘查核验工作。必要时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对港口行政许可的申请及申报材料事项开展现场勘查核验,形成核验意见。

(五)做出许可决定。港口经营活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明确检查的内容重点,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查过程中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做好记录,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内容、问题和建议、整改内容和期限等),同时告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3、开展“双随机”抽查。建立港口企业及临时岸线抽取检查对象,根据年度抽查计划按适宜比例抽取,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文明执法,按时将结果录入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并及时公示。

4、开展巡查监管。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作业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布巡查结果。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港口经营人违法、违规使用港口岸线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问责。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

(二)《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20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规范审核工作。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审查合格的,报送分管领导;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受理窗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四)做出许可决定。根据审查、复核意见,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告知理由。

(五)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按照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许可决定,政务中心受理岗位制作相关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前来申领。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在港口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过程中,监管单位对港口经营人经营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隐患或不具备相关作业条件的,督促企业进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责令暂停或终止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经营人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1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二、事中监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程序实施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一)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

(二)审查:窗口进行材料内容审查;

(三)决定:窗口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查结果进行决定;

(四)办结:窗口送达许可证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2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

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下同)。

二、事中监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程序实施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一)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

(二)审查:窗口进行材料内容审查;

(三)决定:窗口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查结果进行决定;

(四)办结:窗口送达许可证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二、事中监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规范的程序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一)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

(二)审查:窗口进行材料内容审查;

(三)决定:窗口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查结果进行决定;

(四)办结:窗口送达许可证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货运经营许可是否依法许可,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4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一、监管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海事维护、专项检查、重点关键节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许可实施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实施行政许可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制度。

(四)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基层执法单位对相关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发布航行警告、现场监管、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非法作业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违法施工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5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和规范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监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对省级权限范围内公路设计文件审批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组成专家组,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和变更开展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和变更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经专家组审定并修改完善的,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作出批复,不予批复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对与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监督检查为主,实地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监督放样、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记录等。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批复意见要求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6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和规范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工作,根据港口航道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水运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港口航道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水运工程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专家评审工作。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组成专家组,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开展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经专家组审定并修改完善的,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作出批复,不予批复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对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监督检查为主,实地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监督放样、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记录等。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批复意见要求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7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强化和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涉水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备案。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审核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建设单位应对通航建筑物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通航设施安全设计检验、检测,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通航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和通航设施安全设计评价,并在通航建筑物运行前应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6年48号)

(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21〕12 号)

(四)《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28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航道管理,强化和规范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监管工作,使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航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监管任务

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国家主席令2016年第48号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依法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报送具备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审查。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踏看现场,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监管单位书面意见。需要专家评审的,由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是出具审核意见的重要参考。

(四)做出审核决定。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根据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查意见,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制作相关文书,及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到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

审核意见作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等资料及时抄送监管单位。监管单位具体实施省级权限范围内的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后的监管工作。

监管单位应加强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和落实的监管工作,做到“施工前审查、施工中监管、完工后复核”,避免因与通航有关设施降低标准建设而致使航道通航标准降低或通航条件恶化事件的发生。

(一)施工前审查。与航道有关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文件报监管单位备案。监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中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不通过的,监管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修改,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原审核程序履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手续。

(二)施工中监管。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对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监督检查为主,实地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监督放样、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记录等。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审核意见要求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三)完工后复核。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落实审核意见,施工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清除等情况以书面形式监管单位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时邀请监管单位参加。

(四)受理投诉举报。个人和组织发现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海事调查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予以举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与监管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监管机制。

五、责任追溯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大力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完善监管办法,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航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航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航道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加大航道船舶、设备等执法监管装备的投入,以保障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航道相关法律法规,让全社会了解航道,支持航道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航道认知度,提升航道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国家主席令2016年第48号修改)

(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

(三)《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29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强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综合窗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责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批准审核转报。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初审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做出初审决定。未通过初审的,市交通综合窗口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初审的,市交通综合窗口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法定程序通知申请人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核查。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对在通航河流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监督检查以实地监督检查为主,实地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监督放样、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记录等。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批复意见要求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5年第187号令,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30 船舶国籍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2年本)》中“黄山市交通运输局”第28项,项目名称:船舶国籍登记。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二、事中监管

(一)现场监督检查。查验申请人身份、提交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船舶登记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三、事后监管

(一)船舶登记、海事文书核发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档案工作抽查。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归档材料进行抽查,检查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和档案管理规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共性问题,违规问题,及时作出决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政务中心船舶登记、海事文书核发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肥市地方海事(港航)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三)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监管力量。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

(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合肥市地方海事(港航)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行政许可人员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船舶登记、海事文书核发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5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号)。

31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 设计审定

32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33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3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和《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总体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对其经营中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生产活动,保证安全运营,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监管内容

1、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提交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条件。

2.是否违反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情形。

3、经营期限是否届满。

三、体现协作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四、监管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道路运输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五、事后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共性问题,通过约谈经营者方式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已经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并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作出决定。发现企业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经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经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运管处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理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区)二级道路运输行业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八、主要依据

(一)《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

35-404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版)》执行

405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强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初审管理工作,强化和规范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初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责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初审。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初审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做出初审决定。未通过初审的,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初审的,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法定程序通知申请人向省港航管理局申请办理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审核转报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使用单位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

406 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新增

运力许可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强省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责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初审,对初审材料形成初步审查意见转报至省港航管理局。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初审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做出初审决定。未通过初审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初审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法定程序通知申请人向省港航管理局申请办理。

(三)做好反馈工作。及时处理上级审核部门的反馈信息,将许可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增加运力许可初审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

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增加运力许可初审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407 船舶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船舶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船舶登记。含船舶识别号核准、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变更登记、船舶注销登记、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8个子项。

一、监管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关于确定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内河船舶登记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局对船舶登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船舶证书的取得、转让和注销,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船舶登记手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关于确定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内河船舶登记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三、事后监管

(一)做好档案管理。船舶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登记档案的归档、保存、查阅及移交、销毁等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有效地使用和保存船舶登记档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进出港报告以及其他现场监督检查时,可对船舶登记证书实施检查。

对船舶登记证书的检查应当包括:

1、使用的证书和证书的制作是否符合规定;

2、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与实船一致,合法有效;

发现船舶登记证书格式、内容填写等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查验单位应通知证书签发机关。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纠正,换发符合规定格式、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的证书。

对船舶登记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责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限期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并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全市内河船员注册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重新调查。

(四)个人和组织发现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海事调查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予以举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溯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三)《关于确定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内河船舶登记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船舶〔2002〕492号)

408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船舶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一、监管要求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安徽水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许可初审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许可初审(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三)开展审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做出转报决定。要告知相对人给予或不予转报意见。不予同意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接到省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制作的许可证书后,规定工作日内送达到发放到相对人手里,并予以公示。

三、事后监管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经营者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船舶运输企业经营情况、船舶载运情况、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或新增运力是否取得相应许可文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以及所在地县区管理部门。

4.开展检查监管。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布检查结果,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相关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区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实施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2017年5月17日修改)

409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2年本)》中“黄山市交通运输局”第44项,项目名称: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安全、规范开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备案决定。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备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备案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各级海事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10 港口危险货物专项安全评价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安全评价报告的监督管理,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安全评价报告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港口安全评价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做出备案决定。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审查合格的,给予备案,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向港口经营人出具备案登记表。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在港口经营过程中,监管单位对港口经营人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事项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经营人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11 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做出备案决定。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审查合格的,给予备案,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向港口经营人出具备案登记表。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在港口经营过程中,监管单位对港口经营人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经营人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不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演练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12港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做出备案决定。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审查合格的,给予备案,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向港口经营人出具备案登记表。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在港口经营过程中,监管单位对港口经营人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经营人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13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企业管理,强化和规范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监管工作,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港口企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港口经营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开展审查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对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初步审核,转市地方海事中心形成审查意见。

(三)做出备案决定。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备案,告知补正要求。通过审查的,给予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公示。

(四)开展检查工作。市地方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支队对通过备案的港口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是否履行应急预案中的制度。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单位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414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评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审查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通航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三)开展审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作出同意决定或者不予同意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备案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项目业主及所在地管理部门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水,上水下活动是否取得相应许可文件、施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以及所在地管理部门。

4.开展检查监管。对水上水下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布检查结果,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地方海事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县级海事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415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核发的监督管理,规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及相关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核发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事中监管

(一)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三)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在网站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巡航等综合检查,随机检查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对无证书或不足最低安全配员的进行处罚。

(二)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全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个人和组织发现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海事调查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予以举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溯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16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开展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保障水路运输,促进水运行业的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企业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其所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材料审查程序。

《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5 年,但是不得超过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龄。其中,委托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安全代管协议的有效期;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不超过适航证书或者货船、客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光船租赁的船舶,不超过光船租赁登记有效期。

《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事项变更或者遗失、灭失、损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换发、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交验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企业许可经营范围为其所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省际客船、危险品船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依据企业许可经营范围为其所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变更、换发、补发、注销及新增运力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初审材料形成初步审查意见转报至省交通运输厅。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检查,随机检查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无证书或过期失效仍从事营运的进行处理处罚。

(二)开展企业年度核查。市交通运输局在企业年度核查中检查船舶各类证书是否有效。

(三)行政复议。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的配发、变更、换发、补发、注销及新增运力转报由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船舶配发、变更、换发、补发、注销及新增运力许可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转报。申请人对转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的配发、变更、换发、补发及注销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船舶配发、变更、换发、补发、注销及新增运力许可转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转报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转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417 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遗留物清除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遗留物清除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管理并验收任何施工单位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遗留物遗留物。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对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遗留物清除验收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除遗留物,保障航道通航。

(二)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18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强化和规范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通航环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备案。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审批的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形成审核审批意见。

(四)做出审批决定。水上水下活动申请许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作出审批并转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及时送达,不予审批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后,监管单位对于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监督检查为主,实地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查看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的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记录等。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等情况,应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视具体情况,督促申请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人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19船员培训班期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船员培训班期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法规规章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规范船员培训班期备案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备案。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事后监管

(一)做好档案管理。市海事中心对符合备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培训机构做好备案材料管理。

(二)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420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核准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2年本)》中“黄山市交通运输局”第55项,项目名称: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核准。

一、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核准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批准工作符合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核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核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各级海事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21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工作,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水路运输活动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保障水路运输业务经营活动备案依法依规。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负责受理备案。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及时做好信息公开。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三、事后监管

(一)做好档案管理。县级以上港航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档案,对更改信息备案的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二)实施年度核查。港航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对辖区内的水路运输企业开展年度核查,核查包含企业档案是否更新备案信息等内容。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问责。黄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六、主要依据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422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

安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涉路施工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公路桥梁疏浚作业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疏浚作业施工备案监管。

申请人获得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路政、交警备案,收费公路还应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备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辖区分局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是否经过安全确认;疏浚作业现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疏浚施工现场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高速和农村公路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分中心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办理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确认决定书》复印件;2、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摄像等;3、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4、其他应列入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分中心是否履行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进行监督问责。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分中心是否履行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进行监督问责;对分中心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最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批。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的检查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设在各县(市)的分中心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六、主要依据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

423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涉路施工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占用公路两侧边沟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施工备案监管。

申请人获得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路政、交警备案,收费公路还应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备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

市公路管理中心辖区分分中心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是否经过批准;施工作业现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现场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警、安监及经营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施工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分中心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办理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占用公路两侧边沟许可证》复印件;2、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摄像等;3、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4、其他应列入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公路管理中心对分中心是否履行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进行监督问责。市公路管理局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分局是否履行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进行监督问责;对分中心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对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最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批。对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的检查由市公路管理中心设在各县(市)的分中心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七、主要依据

(一)《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24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三级以上(含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工作,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改革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以上(含三级)道路客运站的站级核定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道路客运站负责人及所在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客运站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完备,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齐,“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以及所在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全市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25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货运企业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申请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

1、分公司设立与总公司中设立地在同一县市区的: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经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2、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设立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设立分公司的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关于同意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由原道路运输许可机构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报备: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9)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10)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出具的《关于同意XX设立分公司的函》;

(11)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持《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于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和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设立分公司的函》。

(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向总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关于同意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受理通知书》。

(三)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根据内部岗位流程规定,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做到专人有专责,依法按时完成流程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保证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符合规定时效,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四)监督检查。

1. 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企业进行暗访检查。

2.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签字等。

(五)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个人或组织发现货运经营机构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核查是否属实,若属实应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规处理。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问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是否履行主体安全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426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一、监管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道路运输企业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备案条件。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受理通知书》。

(三)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根据内部岗位流程规定,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做到专人有专责,依法按时完成流程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保证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业务符合规定时效,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四)监督检查。

1. 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企业进行暗访检查。

2. 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是否备案,新建或变更的变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签字等。

(五)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个人或组织发现道路运输输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核查是否属实,若属实应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问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履行主体安全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427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切实规范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申请、审查、配发及审验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三)依法审核申请资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核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资料,及时将审核信息录入《安徽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三、事后监管

(一)负责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监管档案。建立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的档案,档案应客观公正地记录和反映营运车辆的营运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档案审查,形成长效审查机制。

(三)社会监管。公布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对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严格追责,确保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428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管理,强化和规范市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工作,根据《公路法》、《公路安 全保护条例》、《港口法》 、《航道法》 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公路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港口法》、《航道法》 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对省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合格的,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患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竣工验收鉴定书,不予验收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公路运营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29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强化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监管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海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当事方责任。

二、事中监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地方海事局制定的《水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及责任认定。

(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2.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3.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4.安全管理建议;

5.其他有关情况。

(三)对内河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海事调查官队伍管理。保证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有符合海事调查官资质要求的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全市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已结案事故要求原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调查。

(二)个人和组织发现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海事调查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予以举报,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溯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取消海事调查官资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海事调查官管理。加强全市海事调查官业务管理,严格调查人员资质管理,努力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业务水平。未持有海事调查官资格证的海事执法人员,不可主持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加强责任认定过程中的人员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回避要求。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和事故调查的法律法规,提升当事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12号)

430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第六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具体管理细则为:

一、监管要求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第六十八条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市级核定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规、不公平行为,维护道路客运站经营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事中监管

1.受理阶段: 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纠纷调解阶段: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

3.纠纷裁决阶段: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事后监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裁定程序对市级核定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进行裁定的;

2.裁定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在裁定过程中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裁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裁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市级核定客运站裁定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工作素养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431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

事中事后监督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道路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开展材料审核。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三)作出决定。作出同意转报决定或者不予转报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及时做好送达即信息公开工作,制作相关证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备案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着装,文明执法。检查内容包括经营主体资质、是否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是否规范营运等。检查时可向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12328"举报电话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班线客运企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题,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查。注重警示教育、落实监管措施,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加强普法宣传。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432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道路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开展材料审核。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三)作出决定。作出同意转报决定或者不予转报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及时做好送达即信息公开工作,制作相关证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备案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着装,文明执法。检查内容包括经营主体资质、是否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是否规范营运等。检查时可向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信息指挥调度中心“12328"举报电话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班线客运企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题,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查。注重警示教育、落实监管措施,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加强普法宣传。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433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工作。

(一)申请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6.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7.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8.当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受理通知书》。

(三)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根据内部岗位流程规定,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做到专人有专责,依法按时完成流程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保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符合规定时效,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四)监督检查。

1. 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企业进行暗访检查。

2.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签字等。

(五)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个人或组织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核查是否属实,若属实应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问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是否履行主体安全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要高度重视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434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和规范公路施工作业验收监管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路施工作业验收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组成专家组,对公路工程开展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做出验收决定。公路工程的材料齐全、经专家组审定并修改完善的,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验收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作出批复,不予批复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对公路施工作业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监督检查为主,实地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监督放样、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记录等。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批复意见要求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35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强化和规范交工验收监管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市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决定。公路工程的材料齐全、经专家组审定并修改完善的,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作出批复,不予批复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对公路施工作业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监督检查为主,实地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监督放样、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记录等。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批复意见要求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36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

速度行驶的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项目名称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一、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二、事中事后监管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三、责任追溯

1.检查责任:检查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是否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2.处置责任: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3.移送责任: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7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项目名称为:“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一、实施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卸载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理由:规范实施依据。

二、事中事后监管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

三、责任追溯

1.检查责任: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超限检测;2.处置责任: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3.移送责任: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8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水上应急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2年版)》第75项,项目名称: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规范救助行为,确保水运安全。

二、事中监管

1、接警阶段:海事机构建立“12395”值班制度和值班岗位,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初步核实并确定事故(险情)级别,并按规定立即向省局应急管理人员或上级部门、相关市级地方海事机构发送相关应急信息。

2、启动预案阶段:指挥人员接报后,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事故(险情)等级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指挥人员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急处置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维护通航秩序,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应急结束阶段: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三、事后监管

(一)对积极参加水上搜救、且表现优异的社会力量,海事机构可推荐给予国家级、省级的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专项奖励。

(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各级海事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参与水上救助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439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项目名称为:“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一、实施依据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二、事中事后监管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三、责任追溯

1.检查责任: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经批准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2.处置责任: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3.移送责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0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规范审核工作。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审查合格的,报送分管领导;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受理窗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四)做出许可决定。根据审查、复核意见,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告知理由。

(五)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按照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许可决定,政务中心受理岗位制作《港口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前来申领。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在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过程中,监管单位主要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经营人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港航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区航道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41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船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 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国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发证3个子项。

一、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检验行政许可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检验事项符合要求。

二、事中监管

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船检管理部门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填写《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意见,之后作出检验合格决定或不合格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理由),制作《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 。

三、事后监管

(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安徽省地方海事船舶检验处报送船舶检验情况,做好跟踪检查。

(二)强化绩效考核。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全程监管。

四、责任追究

船舶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42 港口理货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理货经营备案的监督管理,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理货经营备案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港口理货经营符合相关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做出备案决定。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审查合格的,给予备案,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向港口理货经营人出具备案登记表。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在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过程中,监管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开展港口理货经营备案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43 港口辅助业务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港口辅助业务经营备案的监督管理,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港口辅助业务经营备案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港口理货经营符合相关要求。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做出备案决定。市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审查合格的,给予备案,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向港口辅助业务经营人出具备案登记表。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在港口辅助业务经营过程中,监管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开展港口辅助业务经营备案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44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货运代理(代办)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货运企业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货运代理(代办)的备案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申请条件。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期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受理通知书》。

(三)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根据内部岗位流程规定,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做到专人有专责,依法按时完成流程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保证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符合规定时效,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四)监督检查。

1. 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企业进行暗访检查。

2.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签字等。

(五)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社会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个人或组织发现货运经营机构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核查是否属实,若属实应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规处理。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问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货运代理(代办)是否履行主体安全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要高度重视货运代理(代办)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45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机动车维修企业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

(一)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受理通知书》。

(三)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根据内部岗位流程规定,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做到专人有专责,依法按时完成流程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保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符合规定时效,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四)监督检查。

1. 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企业进行暗访检查。

2.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签字等。

(五)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个人或组织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核查是否属实,若属实应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问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是否履行主体安全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要高度重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并公布维修行业标准。”在交通运输部未公布行业标准前,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DB33/T 608.1)进行备案。

44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二、事中监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一)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

(二)审查:窗口根据备案条件和审查结果进行决定;

(三)办结: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工作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47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行业权力清单落地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二、事中监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以及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一)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

(二)审查:窗口根据备案条件和审查结果进行决定;

(三)办结: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工作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48-452 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