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29/202311-0003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11-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交运〔2023〕148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水上客渡运涨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市海事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27 17:02 信息来源: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黄山市水上客渡运涨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7日


黄山市水上客渡运涨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皖交运〔2022〕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涨价补贴由省级统筹,实行项目申报制,按照《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皖交运〔2022〕126号)执行。本实施方案所称水上客渡运涨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是指省级统筹资金有结余,按比例下达到市级统筹使用和以前年度结转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统筹资金使用遵循“严格管理、依规使用”的原则,申报项目经市局审核通过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市级统筹资金按年分配,原则上资金当年使用,未使用的资金向市财政局申请结转下年使用,两年内未使用完的资金上缴本级财政。

第二章  客渡运统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市级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我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发展。包括:

(一)实施农村老旧客渡船报废更新,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客渡船;

(二)客运公交化运营;

(三)客渡运安全和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及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和网络使用费用;

(四)因渡改桥、防范化解水上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改善群众出行等撤销渡口;

(五)因大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天气原因造成的客渡运船舶维修;

(六)开展国内水路客运精品航线试点建设。

第五条  市级统筹资金补助金额由市局根据当年资金额度和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

(一)实施老旧客渡船更新补助标准:

新建燃油船舶的,省级统筹资金补助未达到40%的,市级统筹给予每艘船舶不超过3万元补助;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省级统筹资金补助未达到60%的,市级统筹给予每艘船舶不超过6万元补助。

(二)实施客渡运公交化补助标准:

1.单航次运营里程不低于20公里,每天运营2个班次以上,且每年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300天,每艘船每年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2.单航次运营里程不低于20公里,每天运营1个班次,每年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300天,每艘船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

3.单航次运营里程低于20公里,每天运营2个班次以上,每年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300天,每艘船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

4.单航次运营里程低于20公里,每天运营1个班次,每年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300天,每艘船每年给予不超过0.5万元补助;

5.对申报客渡运公交化项目的区县人民政府,经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合格,省级统筹资金补助未达到30万元的,根据渡口和渡船数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客渡运安全和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补助标准:

1.实行旅客实名制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二类渡口安全管理成绩突出的,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安全管理补助;

3.建设渡口渡船动态监控系统的,给予不超过30%建设性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4.乡镇人民政府要保证正常渡运期间渡口渡船动态监控系统在线使用,网络使用费根据检查评比情况予以补助。

5.改建客渡运码头、停靠点或码头、渡口安全设施更新改造的,按照项目投入区别给予补助:投入在50万元以下,省级统筹资金补助未达到30%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投入在50-100万,省级统筹资金补助未达到40%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投入在100万以上,省级统筹资金补助未达到50%的,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客渡船安全设施提升的,给予实际支出资金30%,且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补助;

(四)渡口撤销补助标准:

因渡改桥、防范化解水上重大交通安全风险、改善群众出行等撤销渡口,省级统筹资金补助未达到10万元的,每个渡口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客渡运船舶维修补助标准:

因大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客渡运船舶维修,每艘船给予实际维修费用30%,且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六)开展国内水路客运精品航线试点建设补助标准:

对开展国内水路客运精品航线试点建设的,在完成年度试点建设任务,经市局验收合格后,给予建设费用30%,且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客运公交化运营补助、渡口渡船动态监控系统网络使用费补助、二类渡口安全管理补助和国内客运精品航线试点建设补助,由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局党组研定。

第七条  纳入省级统筹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项目和因大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客渡船维修补助,由申报主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附送规定的材料。县(区)交通运输局审核、公示无误后,报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核汇总报省厅。

第八条  国家补助资金下达后,局财务科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指标安排到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市局党组研定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局。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补助项目及下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拨。

第十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资金支出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督检查等要求,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制作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自查报告,报送至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抽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抽查结果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情况作为次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取消所在地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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