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交运〔2022〕118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为加强信用交通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现将《黄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11日
黄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规范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及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分类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设施设备、经营行为、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奖惩措施,实现行业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许可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 信用考核评级认定
第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分为优良(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和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D级)五个等级。
第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设备、经营行为、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加分项目。
第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基准分总分为100分,其中设施设备指标为15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5分、安全管理指标为55分、服务质量指标为5分。另设加分项目为5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黄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由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亡人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周期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总起数小于2起,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考核总分(含加分项,下同)不低于85分,且计分周期内未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无查实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者到期及时复评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二)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亡人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周期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总起数小于3起,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50万元。考核总分合计在75分至85分之间(不含85分),且计分周期内未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查实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不超过3起的(含3起);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者到期及时复评的,考核等级为A级;
(三)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亡人交通责任事故,并且考核周期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总起数小于4起,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250万元。且考核总分合计在65分至75分之间的(不含75分);且计分周期内未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查实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大于3起小于7起的(含7起),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者到期及时复评的,考核等级为B级;
(四)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发生一次亡人事故(亡人不超过1人),或者考核周期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总起数小于5起,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300万元。且考核总分合计在60分至65分之间的(不含65分),且计分周期内未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查实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大于3起小于10起的(含10起),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者到期及时复评的,考核等级为C级;
(五)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
1.发生一次死亡超过2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近两年内累计亡人交通事故超过2起(亡人超过2人)的;
2.发生一次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本周期考核总分合计高于60分,但连续两个周期内(含本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C级的;
4.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6.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者到期未及时复评的。
第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每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信用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的3月份进行,并且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计分初评,初评结果应在每年3月20日前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复核。
第十条 信用考核结束后,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将考核情况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电话0559-2558970),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书面或电话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通过企业预留方式进行反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评级情况,将不同等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优良(A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考核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企业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事项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可优先申请增加运力;
(二)除有因检查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
(三)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荐优先选择承担货物运输任务;
(四)在开展招标投标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推荐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
(六)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良好(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适度监管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企业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等事项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运力;
(二)除有因检查外,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检批次;
(三)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选择承担货物运输任务;
(四)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推荐为考虑对象。
(五)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合格(B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受理企业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三)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50%;保持正常的检查频率。
(四)提高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的监管,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30%;
(五)上一周期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的,第二个周期内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业务的,需根据原许可机关及辖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质、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复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C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和适度加强监管相结合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受理企业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70%;
(四)提高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的监管,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50%。
第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企业主体,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改。督促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整改完成后,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可恢复营业。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三)整改完成恢复营运的,将其所属营运车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抽查其车辆的营运轨迹及电子运单比对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80%。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连续两个周期内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均为差(D级)等级,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评级要求,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每个考核周期给与A级及以下企业一次信用修复机会。周期内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公示后60天至90天内,A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已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完成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可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查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转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信用修复。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逾期未申请信用修复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及信用修复遵循“陡降缓升”原则。周期内信用修复仅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根据部门职能严格执行月抄告制度,将周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日常检查、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做好梳理、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选择周期内考评等级为D级且整改未通过验收的企业车辆,报送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黄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
计分标准(暂行)
序号 |
考核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设施设备 15分 |
1.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m2。 |
3 |
大于等于60 ㎡,得满分;40㎡≤面积<60 ㎡,得2分;小于40 ㎡,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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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专用停车场,无房产证或无企业签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租用合同的,本大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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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
4 |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停车场地面积大于等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得满分;小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本小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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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以上;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以上,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大于、等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得满分;0.8倍≤面积<1倍,得2分;小于0.8倍,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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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消防、应急设施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确保运转正常。 |
8 |
未建立专用停车场管理制度的,扣2分;未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的扣1分,未安装视频监控的,扣2分,视频监控工作不正常的扣1分;专用消防、应急设备配备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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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 25分 |
1.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设有运输组织调度、车辆动态监控、财务等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 |
5 |
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无组织机构、无专人负责或有机构无专人负责的,每缺一项扣2分,无机构但有专人负责的每缺一个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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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公司化经营。车辆运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驾驶员合法聘用、统一管理。 |
5 |
检查每台车运行记录、结算单和驾驶员劳务合同和社保金缴纳凭据。无以上材料的或未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每台车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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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运单使用情况 |
15 |
采取日常检查与考核现场抽查相结合: 1.日常检查以每季度每个企业车辆总数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不足10台的按3台抽取),对抽取车辆实时运行轨迹与电子运单比对,违规一次扣2分; 2.现场考核抽查以现场按照企业车辆总数30%比例进行随机抽取(不足10台的按3台抽取)比对抽取车辆历史运行轨迹是否与电子运单一致,违规一次扣2分; 3.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被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查实有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采取阶梯式、累加扣分。查实第一起扣2分;查实第二起扣4分;查实第三起扣6分,查实第四起的扣8分,查实第五起及以上的,每起扣10分,“经营行为”大项分值扣完为止。 本项作为B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必备项,查实企业一起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行为的,企业本周期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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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阶梯式累加扣分方法计算以企业违规经营次数为基础,每起单独扣分,扣分依据评分标准阶梯式递进,且互相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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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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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
5 |
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及落实情况。 2.有明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全部通过“两类关键人员”考核 3.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制度及落实情况。 4. 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等是否建立台账、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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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政府管理部门工作衔接 |
5 |
1. 未按要求出席管理部门召集的会议或培训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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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管理 |
5 |
以下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1分,单项最高扣2分: 1.“一车一档”情况; 2.营运证未按期年度审验 3.车辆维护计划及执行情况(含出厂合格证); 4.安全隐患排查开展情况和车辆回库检查情况。 检查发现企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进行营运的该大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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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员、押运员管理 |
10 |
以下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1分,单项最高扣2分(第5点除外): 1.正式上岗前对驾驶员、押运员开展岗前培训,并且对其进行考核; 2.定期对驾驶人、押运员开展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3.驾驶员、押运员档案建立及更新情况; 4.驾驶员出车“三检”制度落实情况等。 5.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为AA等级的人数,达到企业全体从业人员80%及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0%,按每1%扣0.2分等比例扣除,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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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为B等级的人数,达到企业全体从业人员20%及以上的,不得评为A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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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常监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10 |
动态监控人员不在岗的,每核实一起扣3分;上岗未登记的每核实一起扣1分;未发现车辆运营问题的每起扣1分;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每起扣2分;未落实统计分析制度扣3分;未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留存的每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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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辆上线率 |
5 |
车辆月平均上线率低于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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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
5 |
考核周期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每死一人扣3分,每伤一人扣2分;事故认定主责及以上的,每次加扣2分;事故未上报经核实的,该项不得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致2人以上死亡的本项不得分;发生一次死亡3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考核等级为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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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及处理情况 |
5 |
违法违规总起数来源: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督办件、外省外市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抄告件及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件数 ;违法违规总起数除以企业车辆台数,每一个百分点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车辆总数小于等于10台的,每起违章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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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率:考核周期内按期处理案件数除以违法违规总起数;处理率为100%的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车辆总数小于等于10台的,每起违章未处理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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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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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起,本大项不得分。并且考核等级不得高于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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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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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者到期未及时复评的,本大项不得分。并且考核等级不得高于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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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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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现一起,本大项不得分。并且考核等级不得高于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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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 5分 |
1.车容车貌;驾驶人服务质量 |
4 |
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安全、应急设备齐全,灭火器有效;驾驶人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现场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企业车辆应在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核实一起该小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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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因经营等原因造成企业员工上访的 |
1 |
考核周期内有企业因经营等原因造成上访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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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5分 |
考核周期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企业员工因优秀事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的;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 |
5 |
需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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