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理由 |
1 |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 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
体检机构 | 否 | 申请人健康状况涉及公共安全,体检信息无法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或核查实现。 |
2 |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客运、货运)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否 | 无法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或核查实现。 |
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安机关 | 是 | |||
3 | 初中以上毕业学历证明 |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
教育主管部门 | 否 | 无法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或核查实现。 |
4 |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证明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医疗机构 | 是 | |
5 | 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 |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公安机关 | 是(安徽户籍且持安徽省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的人员) | |
3.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公安机关 | 是 | |||
说明: 1.“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为法人事项,企业申请行政许可时承诺其聘用的驾驶员符合规定条件,可不再提供相应人员体检级犯罪记录等证明,由审批、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相关台账资料。 2.“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客运、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为个人事项,因涉及公共安全,在无法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实现的情况下,单凭个人承诺,事后无法核查承诺真实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