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29/202203-00014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2-03-04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2-03-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作者: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3-04 14:20 信息来源: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后于2022年3月2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意义、过程、修订主要内容、创新举措、下一步工作举措、办理指南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自2017年4月1日实施以来,《实施细则》适应我市网约车管理实际工作需求,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政策得到了较好执行,规范了我市网约车发展,实现了决策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但由于一系列政策、市场等因素变化,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起草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完善了企业经营管理、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行业管理部门表述、聚合平台经营以及私人小客车合乘等内容,以更好适应网约车新业态发展。

三、起草过程

2021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结合四年来实施情况,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分别征求了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9家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于3月30日挂网征求社会意见。综合征求意见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送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实施细则》(送审稿)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市场公平竞争审查。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设条款

1.为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在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平台企业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的内容。

2.为进一步规范聚合打车的新业态发展,增加了第二十二条,对聚合平台应对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依规开展运营。

3.强化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发改委建议,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数据推送至信用部门的内容。

4.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参考我省合肥市、芜湖市等地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条款,对每车每天合乘出行费用承担、区域次数及合乘出行行为性质进行了规定,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条款。

(二)删除条款

1.按照《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46号)的相关规定,在第五条中删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规定。

2.为优化行业准入条件,删除了第九条第八款“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表述,实行人车分离管理,修改后为“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约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

(三)修改条款

1.对应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对原《实施细则》中涉及到规划、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名称表述和职责进行了修改。

2.对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对原《实施细则》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扩大网约车车辆车型选择,在第九条第四款中“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6L”修改为“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5L或1.4T”。

(四)条款整合

整合处罚条款内容,避免《实施细则》因上位法调整重复修订。将原第二十七至三十条的4条法律责任整合成一个条款: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其它修改事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五、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打车聚合平台新业态定义。随着高德地图等聚合打车模式的兴起,针对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网约车平台未在我市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需通过相应法规条款予以规范。《实施细则》对聚合打车的经营进行了规范,明确聚合平台加强对接入的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我市在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上缺乏政策指导,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参考我省合肥市、芜湖市等地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条款,对每车每天合乘出行费用承担、次数、区域及合乘出行行为性质进行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合乘出行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在次数上,县(区)行政区域内每车每天合乘不得超过四次,跨县(区)行政区域每车每天合乘不得超过两次。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持续做好《实施细则》宣贯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力度,尤其是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好行业准入及退出机制,注重实施效果意见收集,切实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七、主要名词解释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八、事项办事指南

(一)对于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相关服务,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http://hs.ahzwfw.gov.cn/)切换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查找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相关服务的相关业务申请材料及流程。

(二)扫二维码查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九、解读人咨询电话

如有对《实施细则》不理解之处,可咨询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科,咨询电话:0559-2558956(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