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3-27 17:39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黄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重点工作任务,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十批)公布如下:

一、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6年2月9日,黄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徽州化工园区出入口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蓝赣F***63为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内装载有凹印油墨两罐,每罐净含量900KG,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辆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驾驶员王某、押运员邱某军已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但该车在2026年2月9日下午进行该趟运输作业时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系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黄山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5年12月2日,黄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徽州化工园区出入口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蓝牌皖J8***3车辆装载疑似危险货物,该车装有两罐凹印油墨,每罐净含量900KG,型号为太太乐白GC4005、太太乐白GC4005B,罐体纸质标签标明“危险”物品高度易燃,可能引起呼吸道刺激、昏昏欲睡或眩晕。经执法人员查明,蓝牌J8***3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类型为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余某林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余某林系黄山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根据驾驶员余某林供述,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油墨属于第3类危险品。2025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前往该批货物厂区黄山某油墨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取得油墨GC4005、油墨GC4005B产品检验报告。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JT/T617.3-2018)表A.1编号UN 1210条目,确定该批油墨属于第3类危险品。黄山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系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黄山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汪某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交通建设工程)案

2025年08月08日、10月15日、12月05日,休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多次对休宁县齐云山镇黄川路施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查阅内业资料,询问相关参建人员,发现本项目安全员汪某丹均不在岗,且无考勤记录、内业资料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施工安全日志、安全会议记录和安全隐患台账不完善。项目安全员汪某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决定给予汪某丹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