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重点工作任务,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如下:
一、艾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3年06月11日,黄山市黄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黄山区双宁液化气站门口,发现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蓝皖JB7**9的小型普通货车正在运输液化气罐,后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货箱装载了28个灌满液化气的钢瓶,属于易燃易爆类危险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艾某某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黄山某客运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7月7日在企业检查时,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培育流于形式,在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多次行政处罚后没有全面排查车辆行踪,致使部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长期在异地也未对车辆作出召回,孙景佩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经综合研判,决定给予黄山某客运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彭某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案
2024年3月1日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G233线K1993 + 450M处公路行道树受外力而倾倒,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并进行勘测,经现场测量事故次生损坏倾倒绿化林木四棵;通过联合歙县公路服务分中心及歙县交警桂林中队调查到此次事故是由驾驶员彭伦银驾驶车辆皖PC5**8造成的,该车辆在3月1日0时17分于G233线K1993 + 450M撞断四棵行道树后驶离现场,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造成的路面损坏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彭某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非现场执法)
2023年10月07日 08时31分31秒,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车号为黄皖J***号的6轴货车行驶在G237线K972+200M楠玛卡点处时,经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55.49 吨。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6.49吨,超限率13.24%。黄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核实及向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车辆登记信息,确定该车为黄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第六十四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黄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黄山交投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构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案
2023年7月10日,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歙黟公路竦口至开发区段工地试验室进行行政检查,发现一份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编号SYGL/BG230703-TYH-LQ-01)对应的样品(编号SYGL/YP-230703-TYH-LQ-034-001-003),在标准养护室试件出入库登记表中无记录,试验原始数据无法溯源。黄山交投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系歙黟公路竦口至开发区段工地试验室授权母体机构,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决定给予黄山某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网约车驾驶员张某途中甩客案
2024年5月8日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投诉受理单,反映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皖JM1726驾驶员张尚云涉嫌途中甩客案。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24年5月5日上午8点左右,乘客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下单约车从汤口前往高铁黄山北站,到达北站派出所距离北站下客区200米附近,驾驶员张某让乘客下车造成甩客。
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张某罚款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