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27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hscskyk2023@163.com;
2.邮递信件: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7号,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科,联系电话:0559-2558956,邮编:245000;请注明:意见反馈。
3.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7日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 合乘出行各方包括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人(即乘客)。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合乘出行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是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及合乘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互助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行驶证登记性质为非营运的小客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二)合乘出行分摊的成本仅限于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通行费,其计费方式按照只计程不计时原则,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平台向合乘人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限起步价和区间车公里价)的50%,除通过合乘平台明示的合乘分摊费用外,不得要求合乘者分摊其他费用。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同一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服务,每日每车在同一行政县(区)区域内不得超过四次;提供跨行政县(区)区域的,每日每车不得超过两次。对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提供者,应禁止其继续发布当日有关合乘信息。
(四)每个合乘计划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通过同一合乘平台实现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两批次合乘人。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基于自身出行需求,事先在合乘平台发布包含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行驶线路等信息的出行计划。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如实提供车辆号牌、车型、年检及保险等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应与合乘平台线上发布的信息一致。
第五条 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四条开展业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非必要范围内的乘客个人信息。
(二)合乘平台应制定并提供标准化的合乘出行服务协议,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合乘各方展示并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合乘平台可在合乘人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并事先公布具体的提取比例。
(三)合乘平台应当对申请提供合乘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行程开始前的人车拍照验证等)确保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上注册信息一致。
(四)建立审查和退出机制,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要求,对拟提供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进行背景审查,并不定期核查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状况,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高风险的人员和车辆,立即停止服务并清退。
(五)合乘平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采集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六)落实合乘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与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合乘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平台不能提供合乘出行提供者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合乘平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先行赔付义务。
(七)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应用程序或软件同时具备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功能的,必须在应用界面、服务入口、计费方式上将两者显著区分、独立设置,不得相互混淆或诱导选择。
(八)合乘平台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将合乘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订单、行驶轨迹等全量运营数据,实时、完整、规范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第六条 合乘平台应制定完善合乘提供者进入和退出规则,对存在线下私自加价、严重损害合乘者权益造成恶劣影响、以营利为目的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等行为的合乘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其注册信息。
第七条 合乘各方应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若干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涉嫌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为保障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乘客在参与合乘时应注意:
(一)选择合规合乘: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平台和车主。上车前,请核对实际车辆车牌、型号与平台显示是否一致。
(二)认清非经营属性:合乘是民事互助行为,非营运行为,其服务标准、应急响应与网约车存在显著区别。
(三)保留维权凭证:通过平台支付费用,保留合乘订单信息、支付凭证和行车路线截图。合乘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合乘平台要求赔偿。驾驶员有未按照合乘平台公示的标准收费等涉嫌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乘客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热线:12328)举报。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合规合乘与非法营运行为简易辨别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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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合规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 |
涉嫌非法营运(“黑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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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目的 |
车主有自身出行需求,顺路共享空座。 |
车主无自身出行目的,或目的性弱,主要为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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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特征 |
仅分摊油/电费、通行费,总额较低(不超过出租车运价50%)。只计程不计时,无起步价、等候费。 |
按里程、时间议价或一口价,费用通常接近或高于出租车,可能包含各类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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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模式 |
提前(通常几小时以上)在平台发布固定行程,等待匹配。 |
即时或随时接单,或在交通枢纽、商圈等地巡游、招手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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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频次 |
同一行政县(区)区域内不得超过四次;提供跨行政县(区)区域的,每日每车不得超过两次。免费互助的合乘出行,次数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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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接单频繁,或在固定线路高频率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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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使用 |
使用合规平台,人车信息一致,行程有记录。 |
可能使用不合规软件、社交群组或直接线下议价,缺乏行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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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如遇纠纷或发现涉嫌非法营运行为,可保存订单、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并通过12328监督电话等渠道进行咨询、投诉或举报。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是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进行定义,明确合乘出行属于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是明确提供者(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服务车辆要求、费用分摊、出行次数限制等内容。
三是明确合乘出行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乘客个人信息保护、服务协议内容公布、信息核验、数据监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投诉处理及合乘提供者违规行为处置等内容。
四是明确违规行为查处,对发现利用合乘出行从事非法营运的平台、车辆和人员,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合乘人认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平台要求赔偿。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