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6-02-12 00:00 ] 至 [ 2026-03-14 00:00 ] 状态:进行中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渠道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212日至202631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线上渠道:电子邮箱hscskyk2023@163.com;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2.线下渠道屯溪区交通运输局一楼,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政府内,联系电话:0559-259669415056690722(程先生)

 

附件:1.《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屯溪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黄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精神,结合我市旅游城市定位、中心城区发展实际及公共交通供给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

第三条 【基本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企业运营多方共治”的原则,统筹兼顾旅游出行需求与城市承载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 【部门协同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旅游专线的衔接融合;指导屯溪区开展辖区内公共交通运力评估,优化出行服务网络,督促运营企业落实运输服务相关要求。

第五条 【部门协同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屯溪区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规划和停放技术管控标准制定;指导联合执法监督。

第六条 【部门协同职责】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牌照核发和本地注册运营的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查纠骑行用户道路交通违法为;侦办侵占、破坏、盗窃车辆等违法犯罪案件;维护道路通行秩序。

第七条【部门协同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配套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查处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八条【部门协同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运营企业落实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相关规定,防范环境风险。

第九条【部门协同职责】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督促运营企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换)电集中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条【部门协同职责】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旅景区、景点周边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管理,保障游客出行需求。

第十一条【部门协同职责】 市网信、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第十二条【属地责任】 屯溪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责任:

(一)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及旅游流量特点,评估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需求总量,拟订发展方案,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

(二)制定具体管理标准,合理规划停放区域和点位,加强电子围栏日常监管

(三)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和运营管理义务;

(四)建立与职能部门间联动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 【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应当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停放管理等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行业自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推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第十五条 【准入条件】运营企业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相关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线上线下实时提供运营保障服务的能力,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车辆维修保养场地和集中充(换)电场所,且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四)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五)车辆应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技术服务规范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在我市公安办理登记挂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投放流程】屯溪区应科学确定总量,根据企业资质、运营方案以及服务承诺依规综合评估企业车辆投放配额

第十七条 【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应当与屯溪区签订规范运营服务协议,明确投放数量、运营区域、停放管理、安全保障、履约评价、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并就消费者关注的押金退还、服务质量、保险保障等事项作出公开承诺。

第十八条 【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应当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人员管理考评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车辆投放、停放、运维、调运等制度;

(五)电动自行车电池管理、回收制度;

(六)信息存档与安全管理制度;

(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八)押金或预付金管理制度;

(九)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

(十)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十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主体责任】运营企业的网络和信息管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数据采集与使用不得超越服务必需范围,不得擅自泄露、非法使用用户信息;

(二)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

(三)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车辆定位精准度符合相关标准;

(四)具备供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运行数据的条件,按要求共享车辆投放、骑行轨迹、停放位置等相关信息;

(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实际需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业务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运维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屯溪区应当根据运营企业的车辆质量、停放管理、运维保障、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定期综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屯溪区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企业的投放车辆规模实行动态调节。对评价优秀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投放额度;对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限制其车辆投放数量。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屯溪区可解除规范运营服务协议,按约定处置后续事宜:

(一)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车辆未按规定登记挂牌运营、不按约定数量投放,拒不整改的;

(四)不履行承诺义务,车辆多次占用公交车站、机动车道、公共场地等区域未及时清运,拒不整改,达到约定退出条件的;

(五)未经允许将规范运营服务协议有关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履行的;

(六)连续两个评价周期内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七)违反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运营企业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屯溪区报备,并向社会公告,退还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余额等资金,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电动自行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拆除相关设施,完成终止运营的善后工作。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车辆或者拆除相应设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 【监督管理】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屯溪区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登记挂牌即投入运营的;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未按规定配备运维人员、调度车辆,未履行停放管理和车辆运维义务的;

)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

)违规收取押金或未按规定退还押金的;

)泄露、非法使用用户信息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 【用户规范】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及公共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酒骑行、逆向骑行、追逐竞驶;

(二)使用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后骑行;

(三)违反规定载人、载物或者牵引其他轮式载具;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指挥管理;

(五)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驶入机动车道,或者进入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六)不在划定区域内停放,或者违规占用禁停区域停放;

(七)未满12周岁骑行租赁自行车,未满16周岁骑行租赁电动自行车;

(八)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九)故意损毁车辆、公共停放设施或者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车辆,对车辆加锁、改装或者擅自占用、占有车辆;

(十)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 【用户规范】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盗窃、毁损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信用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运营企业以及用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九【区域协同】本市其他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黄山市中心城区(高新组团)现已投放的车辆总量和运营区域保持不变,后续根据实际由属地再行调整。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具有方便、快捷、普及面广等特点,能有效解决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态快速增长,也伴随着企业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管理边界不清、综合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出现。同时还存在盲目投放、无序停放、安全隐患突出等诸多问题。为解决目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规范行业管理,建立系统、有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2025年10月28日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5.《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发改体改〔2024〕1742号)

6.《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年 6 月 7 日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4 号公布自2017年9月 1 日施行)

7.《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三十条,分别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投放停放、用户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定。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制定《办法》目的和适用于市中城区(屯溪组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至十二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和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网信、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等12个市直部门协同管理和屯溪区政府属地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至十四条明晰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

第十五条至二十条明确企业参与条件投放流程总量控制及承担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对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日常管理细节的指导要求。

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对用户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信用监管进行了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屯溪区和高新区区域协同进行了指导性要求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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