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增强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意识,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黄山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就修订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hscskyk2023@163.com;
2.邮递信件: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7号,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科,联系电话:0559-2558920,邮编:245000;请注明:意见反馈。
3.传真:0559-2353842。
4.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黄山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黄山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14日
黄山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级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市中心城区巡游车及网约车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屯溪区、徽州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做好实施工作。
其他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好辖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信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六条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驾驶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注册情况、驾驶证初领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实行记分制,单次失信行为记分为1至20分,并实行累积记分。同一个失信行为符合多种失信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记分值予以记分,不得重复记分。
第八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应当结合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和荣誉得分情况确定。从业人员信用得分实行记分制,其信用记分值为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录在其从业资格证件下的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值减去荣誉抵扣分值。
第十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别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
(一)上一评定周期的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且累计信用记分分值为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上一评定周期的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且累计信用记分分值未达到4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评定周期内累计信用记分分值达到4分至9分或6个月内发生两次一次性信用计3分以下违规行为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评定周期内累计信用记分分值达到10分至14分或6个月内发生两次一次性信用计3分及以上违规行为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评定周期内累计信用记分分值达到15分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次一次性信用计5分及以上违规行为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并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一)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因从事违法活动受到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经管理部门提醒拒不完成信用等级修复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规定直接列入D级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在安徽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记录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计分信息,当计分达到B级及以下时,应当及时提醒该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并下发《信用修复措施通知书》。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措施包括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站点志愿值守等志愿服务活动等。
从业人员所属企业应督促其限期完成信用修复。从业人员有失信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复的,应采取暂停运营服务直至其完成修复。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只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分。一个评定周期届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记入本评定周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1月底前依据本方案规定的评定标准形成市中心城区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初步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作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评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鼓励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查询自身或者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信用信息,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将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作为评比表彰及失信惩戒等重要依据,形成从业人员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上一年度信用评定等级为AA级,且当年信用记分分值为0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如下激励措施:
(一)鼓励经营者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
(二)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聘用从业人员时,应当对记录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应聘人员组织岗前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等级达到B级的,在计分完成后,采取接受为期1天或不少于3小时站点志愿值守的继续教育培训信用修复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信用记分等级达到C级的,在计分完成后,采取接受为期3天继续教育培训或不少于9小时站点志愿值守的信用修复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信用记分等级达到D级的,在计分完成后,采取接受为期5天继续教育培训或不少于15小时站点志愿值守的信用修复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黄山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
修复措施通知书
(身份证号: ):
您于 年 月 日,违反了 ,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分,被列入 级行业监管人员名单。限您于 年 月 日完成以下信用修复措施:
1.
2.
3.
如您未按照以上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将会列入D级重点监管人员名单。
年 月 日
抄:出租汽车企业或网约车平台企业(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行为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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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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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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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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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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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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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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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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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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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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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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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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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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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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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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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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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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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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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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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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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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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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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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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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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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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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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服务忌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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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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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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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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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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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助人为乐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行为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驾驶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车辆、或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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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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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网约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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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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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乘客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乘客隐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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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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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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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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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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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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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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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网约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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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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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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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举报、投诉或者其他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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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未到约定上车地点时提前确认车辆已到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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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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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乘其他乘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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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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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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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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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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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或在巡游车专用通道、站点等区域候客、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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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车辆外观标志与当地规定不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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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容仪表不整,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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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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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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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服务忌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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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网约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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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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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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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助人为乐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黄山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增强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意识,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黄山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4、《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5、《黄山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
6、《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5条,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评价等级、结果运用及信用修复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部门职责。《办法》适用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从业人员,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区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驾驶员信用评价工作。
二是明确计分标准。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行为评分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行为评分标准》标准对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实行记分制,单次失信行为记分为1至20分,并实行累积记分。
三是明确评价周期、等级及结果公示。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等级按照累计分值及运营行为分别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初步等级评定结果,3月底前公布最终核定结果。
四是明确结果应用。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作为评比表彰及失信惩戒等重要依据。
五是信用修复措施。信用修复措施包括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站点志愿值守等志愿服务活动等,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达到B级以下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