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修订稿)》 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4-08-19 00:00 ] 至 [ 2024-09-18 00:00 ] 状态:进行中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为适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市交通局拟对《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8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1424370908@qq.com;邮件标题上请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2.邮递信件: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7号,邮编:245000;请注明:意见反馈;

3.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人:鲍文桦,联系电话:0559-2558930。

附件:

1.关于《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修订的说明

2.《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修订版)

3.《 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初评计分明细》(修订稿)

4.《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修复评分表》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9日


关于《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修订的说明

 

为适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市交通局拟对《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目的

一是《办法》部分内容需完善。《办法》实施以来,有效解决企业两类人员配备不全或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等问题,较好的提升了高新区普货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能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难点:一是信用等级分数区间设置不够合理,与现行标准不对称;二是信用修复时间不固定且在修复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奖惩措施中“信用承诺”、“容缺受理”、“运力新增”、监督检查频次、企业法人等关键岗位模块设计不够科学、具体。

二是《办法》的实施标准已不符合当前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发展的要求。普货运输具有准入门槛低、流动性大,经营业户变更频繁等特点,随着行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对普货运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办法》计分标准中的动态监测、社会责任等已与现行的管理要求不相匹配。

二、修订的依据

具体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三、修订过程

1.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网络途径征求《办法》实施效果评估建议,自2024年4月10日至5月10日,在交通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实施效果评估意见的公告向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日期内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

2.市运管中心于7月9日邀请市交通局行政审批科、市执法支队、市高新区2家货运企业代表召开《办法》实施效果评估论证会,现场征集意见及建议10条。

3.根据意见征求及论证会评估意见,市交通运输局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四、修订内容

(一)基于办法合理性进行修订。一是细化考核项目类别、考核项目内容、调整信用区间,探索推进应用场景,更好适应企业对行业管理的实际需求;二是调整考核周期为半年一次,进一步提升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效和时效性。

(二)基于办法操作性进行修订。一是奖惩措施中“信用承诺”、“容缺受理”、“运力新增”、监督检查频次、企业法人等关键岗位模块设计中明确量化指标,确保相关应用场景更加科学、具体;二是明确信用修复细节内容。明确了对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时间、修复标准,使企业信用修复落实更有操作性。

(三)基于办法规范性进行修订。基于行业法规、规范表述同步的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及部门规章调整内容及新要求,对《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内相关法律法规引用条款依据、评分标准表述进行优化调整。

 


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范围内的普货企业(以下简称普货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普货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有序,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皖交运〔2021〕197号)、《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8厅委《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普货企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分类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经营资质、安全管理、动态监测、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采取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奖惩措施,实现行业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登记有5台及以上营运车辆的普货企业。

第四条  普货企业信用考核1-6月为一个周期,7-12月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次月进行。

    市运管中心负责高新区普货企业的信用考核计分初评,初评结果在次月20日前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初评结果安排时间组织复核。

第五条  信用考核结束后,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将考核情况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反馈。

 

第二章  信用考核评价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  普货企业信用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其中经营资质指标为10分、安全管理为45分、动态监测指标为2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25分。另设加分项目为10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普货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D级)五个等级,由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亡人事故,考核总分(含加分项,下同)不低于90分为AA级;

(二)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亡人事故,考核总分为80-89分的为A级;

(三)考核总分为70-79分的为B级;

(四)考核总分为60-69分的为C级。

(五)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

1.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2.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含本周期)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的;

3.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4.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躲避、拒绝监管部门检查、调查的,对正常开展工作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恐吓的;

5.对企业及车辆违规问题拒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带“病”运营的;

6.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7.考核总分60分以下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AA级的企业主体,在考核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有因检查外,下一考核周期内不纳入检查频次;

(二)企业申请业务办理时,享受“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绿色办理通道服务;

(三)在道路运输项目资金补助、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信用安徽”“信用交通”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荐;

(五)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主体,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有因检查外,下一考核周期内检查频次减少至1次;

(二)企业申请业务办理时,享受“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绿色办理通道服务;

(三)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除有因检查外,下一考核周期内检查频次调整为2次;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三)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现场核查后办理。

 

第十一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的企业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设置2个月规范期,暂缓受理企业新增运力等事项;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三)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双随机抽查的重点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责任约谈;

(四)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列为网上重点巡查对象;

(五)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信用承诺等绿色办理通道服务;

(六)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现场核查后办理。

第十二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暂缓受理企业新增运力等事项;

(二)限制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企业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高新区范围内办理货物运输相关许可;

(三)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四)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双随机抽查的重点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责任约谈;

(五)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列为网上重点巡查对象;

(六)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信用承诺等绿色办理通道服务;

(七)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现场核查后办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三条  连续两个周期内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均为不合格(D级),经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每个考核周期给B级及以下企业一次信用修复机会。周期内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公示后60天后,B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可向市运管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运管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转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信用修复。市交通运输局经复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逾期未申请信用修复的不再受理。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及信用修复遵循“陡降缓升”原则。周期内信用修复仅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第十五条  普货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评级要求,下降至相应等级。

第十六条  普货企业信用修复内容按《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修复评分表》(附件2)为标准项。企业信用修复实行记分制,其中信用基准分10分、问题整改10分、经营管理10分、日常管理10分,对计分超过32分的视为修复成功。(详见附件二),信用修复程序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进行。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一个考核周期内提出2次及以上信用修复的;

(二)整改不到位或被认定为失信主体期间存在其他交通运输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的;

(四)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以修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附件1: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初评计分明细

附件2: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修复评分表

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初评计分明细(修订版).xls
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修复评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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