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实施效果评估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局拟对《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重点针对《办法》合法性、合理性、实施效果、监管盲点、实施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估,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一是对《办法》是否与制定依据相一致进行评估,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二是修订后的《办法》及其附件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规章相衔接。
(二)合理性。《办法》分级监管措施是否必要、可行,是否符合市高新区实际情况。
(三)实施效果。对《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基本情况,是否得到有效宣传贯彻,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标;实施过程遭遇的实际难点、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四)监管盲点。包括《办法》实施以来,是否存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空白,是否需要做相应的补充规定。
(五)制定规范。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准确,条文表述及逻辑结构是否严密、合理,《办法》用语是否准确、规范等。
(六)相关建议。包括《办法》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等。
现就《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实施效果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要求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相应填写附件2发送至电子邮箱:1424370908@qq.com,邮件标题上请注明“《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2.相应填写附件2以书面形式送至黄山市交通运输局8楼高新区管理办公室(一),并注明“《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3.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8日。
联系人:陈康辉;联系电话:0559-2558930
2024年4月10日
附件1: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docx
附件2:《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实施效果评估建议表.docx
《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起草说明
为加强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市场管理,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依法守信经营,促进行业升级、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市运管中心起草完成了《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1.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同时围绕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安徽省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部署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辖区内注册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3家,车辆199辆,经营范围涵盖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和大型物件运输。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普通货运企业小、散、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部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水平较低,企业“两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侥幸心理、对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严格等行为。
3.根据《2022年黄山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结合2021年黄山市普通货运运输专项治理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以高新区为试点,探索推进以建立健全普通货物运输信用评定、信用应用、信用修复“全闭环”的制度框架体系,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起草了“办法”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创新,突出操作性,确保有效推动信用管理工作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提升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中事中事后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进一步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1.《安徽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皖交运〔2021〕197号);
2.《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3.《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五个章节,十九条具体内容和一个附件。
1.明确了适用范围、考核时间和部门职责。“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5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明确市运管中心在次年3月份对上一年度信用情况进行考评,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复核。
2.明确了信用考核评价等级。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实行百分制计分,以基准分为基础进行良好行为加分和一般失信行为减分,信用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和D级五个等级。
3.明确了信用信息应用。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有关信用主体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类应用,评价为AA级和A级的享受激励措施,评价为B级、C级和D级的信用主体将受到失信惩戒。
4.明确了信用修复要求。每个考核周期内,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公示后60天至90天,给C级和D级企业一次信用修复机会,逾期未申请信用修复的不再受理。
四、办法编制流程
“办法”由市运管中心负责起草、拟订并向市交通执法支队征求意见,于2022年4月6日在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挂网公示,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接到修改意见反馈。同时委托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该“办法”制定主体适合,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范围内的普货企业(以下简称普货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普货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有序,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皖交运〔2021〕197号)、《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8厅委《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普货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分类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设施设备、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采取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奖惩措施,实现行业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许可的5台以上车辆的普货企业(含5台),重型自卸货车货运企业。
第四条 普货企业信用考核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3月份,对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考评,并于3月底前完成。
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高新区普货企业的信用考核计分初评,初评结果应在3月20日前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复核。
第五条 信用考核结束后,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将考核情况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反馈。
第二章 信用考核评价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 普货企业信用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其中设施设备指标为15分、企业管理指标为30分、安全管理指标为45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0分。另设加分项目为10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普货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D级)五个等级,由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总分(含加分项,下同)不低于85分的为AA级;
(二)考核总分为75-84分的为A级;
(三)考核总分为65-74分的为B级;
(四)考核总分为60-64分的为C级。
(五)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
1、考核周期内发生一次超过2人以上死亡(含2人)的交通事故或一年内累计亡人交通事故超过2人的;
2、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含本周期)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的;
3、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
5、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躲避、拒绝监管部门检查、调查的,对正常开展工作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恐吓的;
6、对企业及车辆违规问题拒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带“病”运营的;
7、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8、存在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AA级的企业主体,在考核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有因检查外,下一考核周期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年度抽查比例调整为10%;
(二)企业申请业务办理时,享受“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企业在参与评奖评优中,纳为优先选取对象。
(四)在“信用安徽”“信用交通”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荐;
(五)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加强行政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A级的企业主体,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有因检查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下一考核周期“双随机”年度抽查比例调整为30%;
(二)企业申请业务办理时,享受“绿色通道”等优先办理的便利服务;
(三)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二)下一考核周期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50%;保持正常的检查频率;
(三)下一考核周期设置三个月规范期,暂缓受理企业新增运力等事项;
(四)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业务的,需由市交通运输局对企业经营资质、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复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的企业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暂缓受理企业新增运力等事项;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下一考核周期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70%;
(四)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性措施;
(五)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业务的,需由市交通运输局对企业经营资质、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复核后予以办理。
(六)信用等级抄报辖区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暂缓受理企业新增运力等事项;
(二)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督促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定期进行约谈或者检查;下一考核周期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四)企业营运车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性措施;
(六)信用等级抄报辖区相关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三条 连续两个周期内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均为不合格(D级),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每个考核周期给C级及以下企业一次信用修复机会。周期内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公示后60天至90天内,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查申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统一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逾期未申请信用修复的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普货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评级要求,下降至相应等级。
第十六条 普货企业信用修复内容按《黄山市高新区普货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为标准项。信用修复程序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进行。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2个月的;
(二)整改不到位或被认定为失信主体期间存在其他交通运输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的;
(四)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以修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5-11 14:37
2024年4月10日-2024年5月10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黄山市高新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实施效果评估意见的公告向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日期内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建议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调研等)征集意见建议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