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4-03-20 00:00 ] 至 [ 2024-04-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促进水路客运发展,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747444897@qq.com;

2.邮递信件: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162号港航保障科,邮政编码:245000;请注明:意见反馈。

联系人: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周文俊,联系电话:0559-2335537。

3.传真:0559-2335533

4.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市是中国现代旅游业的发源地,市域航道资源丰富,拥有风光秀丽素有“黄金水道”之称的新安江省干线航道和被誉为“江南翡翠”太平湖库区航道。充分利用河湖岸线资源,建设旅游、便民客运码头,发展水上旅游客运,是吸引国际国内游客观光旅游休闲的资源优势和特色所在,对于打造我市水上旅游产业链,串联名江、名湖、名镇、名村,服务乡村振兴,建设一流水上旅游城市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市水上旅游客运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拥有各类客运船舶120艘,对于服务我市旅游旺季需求和水上旅游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据统计,不在港口规划内的临时停泊点码头有34处,主要是新安江深渡-坑口段水上公交航线沿途便民停靠点,此类停靠点一般由沿江镇、村建设,主要服务于村民水上出行,存在管理主体不清、运营不规范、监管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由此带来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也日趋突出。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明确“积极推进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港区外客船停靠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明确“支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此外,我市正在打造新安江—千岛湖省际水路旅游客运精品航线,根据《国内水路旅游客运精品航线试点工作评估考核办法》,2024年二季度需验收,“停靠站点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拟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对停靠站点有具体的规范要求”作为验收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则验收不合格。

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起草制定《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理清管理职责和分工,明确建设程序和运营要求,对港口外停靠站点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等进行规范,既是落实上级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更是保障我市水上客运安全,建设一流水上旅游城市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后,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决定推动出台《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提请市司法局将《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纳入2024年度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同时作为起草单位,正式启动起草工作,经参考国内其他地市相关政策,反复研究讨论,于2024年3月形成《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二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部门职责等。第二章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包括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选址规划、选址要求、选址程序、审批管理要求、建设程序及安全环保要求、验收规定等内容。第三章停靠站点管理和运营,包括第十三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使用、设施变更、制度和人员等内容。第四章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包括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主体责任、应急管理、禁止事项、相关部门监督职责等。第五章负责,包括地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该办法的不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

《办法》第二章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中首先明确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同时规定选址应当结合结合岸线资源、旅游资源、便民需求、陆域交通状况、水路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并履行选址审核程序。通过以上规定,避免了重复建设,实现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合理布局。其次是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建设程序、安全环保要求、验收要求规定。

(二)关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范运营

《办法》第三章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和运营,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运营,明确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具体要求,从站点使用、设施变更、制度和人员管理、等多角度、多方面进行了具体界定,填补了空白,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运营管理提供了遵循。第四章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为保障站点运营安全,从主体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等多方面,针对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隐患及问题,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以上都是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和执行的要求。

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促进水路客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以外,从事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等,适用本办法。

港口规划以内的码头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概念解释】水上客运船舶系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用于旅游、短途旅客运输等用途,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各类客船、游览船艇等。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系指港口规划以外,由一定的水域及陆域组成,具备相应的码头及配套设施,用于水上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区域。

第四条【主管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督促从事客运业务的船舶在港口客运码头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

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

第六条【选址要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流域防洪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停靠站点选址】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结合岸线资源、旅游资源、便民需求、陆域交通状况、水路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

第八条【选址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站点的选址向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向并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周边情况,拟建设停靠站点的规模、用途、结构型式、费用测算、运营模式、效益分析等必要信息。

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根据拟建停靠站点选址实际情况征求县(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旅游文化、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明确的初步意见,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明确的选址意见。由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将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议定的选址意见函告停靠站点建设单位。

第九条【审批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按照河道、土地等管理权限,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环保及水、电、通信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岸电设施,客运船舶在停靠站点停泊期间需要供电的,应当提供岸电;客运船舶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转运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当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转运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处置。

第十二条【验收规定】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政府投资建设的港口外停靠站点由所在地县(区)级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非政府投资的停靠站点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存档。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上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章  停靠站点管理和运营

第十三条【站点使用】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设计或实际单日人员上下2000人次以上的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配备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应急设备。其他停靠站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备。

第十四条【设施变更】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变更或改造安全、环保等设施,不属于改建或扩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县(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制度和人员】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护常识。

第四章  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

第十六条【主体责任】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符合实际的人员失踪落水搜救、船岸联合应急、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等演习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禁止事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不适用范围】 渔船,公务船艇,乡镇自用船舶,帆船、皮划艇、摩托艇等体育运动船艇,城市园林水域等不通航水域船艇的停靠站点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4-19 11:05

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19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黄山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日期内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建议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调研等)征集意见建议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