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我市交通行业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2年8月24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2397760307@qq.com;
2.邮递信件: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7号交通大楼4楼409室,邮政编码:245000;请注明: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
联系人:黄吉中;联系电话:0559-231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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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7月25日
《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号),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责任、具体操作环节等多个方面都作了较大改变,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我市正处于交通基础设施大建设的关键时期,项目管理、质量管控、安全生产等各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原有的《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不适应现阶段安徽交通建设发展形势,需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规范监督行为,构建长效机制。
二、修订原则
重点突出以下三个修订原则:
一是落实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也就是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相关人员依法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二是坚持依法监管。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规范监督行为。
三是完善评价机制。理顺交工验收工作,推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三、修订依据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5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从《细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监管职责划分、监督管理基本要求和先进技术推广等方面进行总体规定。
第二章:责任义务。主要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监测、试验检测等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充分体现“权责对等”的编制原则以及“依法合法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
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重点规定了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的基本条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要求、质量监管期限的界定,以及质量事故报告、质量问题举报和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主要规定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监督检查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交工验收。主要规定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交工质量核验及验证性检测工作程序与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竣工验收。主要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竣工质量鉴定及竣工复测工作程序与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七章:质量举报与事故处理。主要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相关举报受理及处理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附则。主要规定可参照细则执行的情形,违反细则规定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以及细则有效期限等内容。
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含监控量测)、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监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黄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实施。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黄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范围内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推行信息化管理、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整合监管平台等措施,提升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手段,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落实岗位责任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及监理人员网上业绩登记并纳入工程档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建设经验、管理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建设单位也可按照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对于委托代建项目,应当同时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送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各自的管理范围、权限与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合同中列明的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水运工程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手续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手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按照规定、计划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项目交工验收后,出具交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并对其意见或者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对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质量问题,应当下达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存在上道工序未按照规定报经监理验收批准便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严令制止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均应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和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接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主动配合相关单位的抽样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质量监督管理责任,推进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等;
(三)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开展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保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将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年度质量监督抽检、交工质量核验验证性检测、竣工质量鉴定复测以及聘请技术专家等专项费用、装备设施保障费用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管理:
(一)列入交通建设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列入交通建设计划的中型以上桥梁工程及隧道工程;
(三)列入交通建设计划的500吨级以上3000吨级以下的港口工程、IV级及V级航道工程、3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监督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本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管理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附件1);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合同;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
(五)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当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变更后的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理资料,原则上应当集中报送。对于涉及多专业、多标段分阶段进场施工的工程项目,可以分阶段报送。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管理申请材料时,组织核对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可到达工程项目现场核查,并自收到质量监督办理材料15个工作日之内,对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附件2)。
对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完整返还办理材料。待建设项目符合办理条件后,重新提出质量监督管理登记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管理期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水运工程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完成各项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后,适时开展监督交底。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工程管理薄弱的项目、合同段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和非现场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一)随机抽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措施落实及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采取不事先告知被检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项目,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检查的监督方式。随机抽查根据具体检查内容采取随机方式进行。
(二)备案核查是为掌握项目参建单位及人员资质、试验检测、场站、设备性能、重大工艺及方案等进行的督查。
(三)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查验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综合督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五)非现场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特殊时段(年节前后、高温、汛期、冬季等)质量管理、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通过信息化手段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的督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至少2名(含)以上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一)综合督查结果,应采用书面通报形式,向建设单位发送工程质量督查意见,并抄送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
(二)随机抽查、备案核查及专项督查结果,视发现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督查人员可采用签发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告知单》(附件4)或书面通报形式,向建设单位或其现场管理机构发送工程质量督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应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如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告知单》);检查人员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如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工程实体质量隐患等,检查人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暂停施工,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出具《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5),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对确定的失信行为记录备案,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职权范围查处,无查处权的应报送至负有项目直接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移交至交通建设工程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由其依法对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期间,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 交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组织工程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
(二)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四)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设计符合性评价合格;
(五)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交工质量核验合格;
(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四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工程质量评定(评估)报告(附件7);
(四)检查设计单位设计总结报告和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附件8);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可参照“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验证性检测内容一览表”(附件9)、“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验证性检测内容一览表”(附件10)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对申请材料审核满足要求,且验证性检测结果合格工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附件12),明确工程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公路工程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建设单位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水运工程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单项(单位)工程可分阶段组织交工验收,出具“单项(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书”(附件11)。对房建工程、交安机电工程等需组织专项验收。具体交工核验程序详见“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程序及组织形式”(附件6)。
承担交工核验验证性检测工作任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交工核验验证性检测工作方案》,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三)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五)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三)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档案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五)检查项目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六)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七)对参建单位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第四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属于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监督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组织程序,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13),明确工程质量水平。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权限内,配合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竣工质量鉴定复测包括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或问题整改情况,可参照“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复测内容一览表”(附件1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复测内容一览表”(附件15)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复测。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竣工验收前由项目业主按附件17完成)及竣工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承担竣工质量鉴定复测工作任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工程竣工鉴定复测工作方案》,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对工程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出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附件16)。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应当包含监督程序、监督抽查复测情况、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及反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18)。
第七章 质量举报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或者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第五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报送处理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4.《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告知单》
5.《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
6.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程序及组织形式
7.《工程质量评定(评估)报告》
8.《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9.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验证性检测内容一览表
10.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核验(鉴定)不合格清单
11.《单项(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书》
12.《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13.《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14.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复测内容一览表
15.《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16.《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17.《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提交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例表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例表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续办理资料一览表
序号 |
资料类型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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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质量监督申请书 |
□质量监督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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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概况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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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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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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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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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地试验室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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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程序文件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及其批复)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验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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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理合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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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施工合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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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建单位相关资料 |
□建设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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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勘察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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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计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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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施工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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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监理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监理计划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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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试验检测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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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表3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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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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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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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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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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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概 况 |
必须详细填写以下内容 |
|||
工程起止地点、里程 |
||||
工程设计标准 |
||||
工程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 |
||||
工程总投资 |
接上表
标段 |
施工单位名称 |
起止桩号 |
中标价 |
项目经理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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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起止桩号 |
监理处(组)长 |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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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负责人 |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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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例表4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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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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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担任职务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备注(分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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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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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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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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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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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部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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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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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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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框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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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例表 5
工程监理机构、人员业绩登记表
第 监理处(组) 第 页 共 页
项目名称: |
项目行业: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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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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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高监: |
电话: |
监理标段: 起止桩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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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 |
邮编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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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承诺 |
实际进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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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投标拟任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监理资格证编号 (培训证) |
是否进行 执业登记 |
序 号 |
实际进场任职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监理资格证编号 (培训证) |
是否进行 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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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
填报: 复核: 监理处(组)长: 总监: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例表 6
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 页 共 页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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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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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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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段 |
施工单位 |
投 标 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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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际 进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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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聘任资格证书编号 |
是否外聘 |
担任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聘任资格证书编号 |
是否 外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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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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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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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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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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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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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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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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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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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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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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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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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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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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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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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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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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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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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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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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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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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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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自检管理体系组织框图 |
填报: 复核: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例表 7
授权委托书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兹授权我单位 ** 担任 **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 担任 **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建设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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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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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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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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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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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基本情况(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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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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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
|
注册执业证号 |
|
被授权人签字: |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受理通知书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中心(局、站、处、支队、大队)受理 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管理依据
三、监督管理范围及期限
四、监督管理人员
五、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六、监督管理方式及计划
七、其他事项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
等项不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暂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重新办理监督管理登记申请。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告知单
项目名称: 编号:
标段/驻地 |
|
受检单位 |
|
监督人员 |
|
检查人员 |
|
检查内容: |
|||
一、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二、有关要求: 1.问题处理结果于 日内反馈给监督负责人; 2.各参建单位应举一反三,加强自查自纠;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项目业主代表签名: 督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现场管理机构、受检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各留存一份。
2.本表中“检查人员”为业主现场管理机构、总监办、驻地、中心试验室等主要参与检查人员。
3.编号统一为“项目名称(缩写拼音字母)+数字代码(001~100)”。
附件5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 编号:
标段/驻地 |
|
受检单位 |
|
监督人员 |
|
检查人员 |
|
不良行为及原因: |
|||
处理意见: 监督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受检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业主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现场管理机构、受检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各留存一份。
2.本表中“检查人员”为业主现场管理机构、总监办、驻地、中心试验室等主要参与检查人员。
3.编号统一为“项目名称(缩写拼音字母)+数字代码(001~100)”。
4.本表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相关信用评价内容填写,作为对受检单位信用评价依据。
附件6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程序及组织形式
一、交工质量核验程序:
(一)公路工程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经施工自检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质量评定标准、监理独立抽检资料,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提交至建设单位。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提交至建设单位。
3.项目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对每个合同段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4.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每个合同段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评定,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5.项目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出具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工程实际,按照交工验收验证性检测指标,对有关质量指标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6.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段,建设单位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项目所有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水运工程: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如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依据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质量自检合格,出具施工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质量检验标准、监理独立抽检资料,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提交至建设单位。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4.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5.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6.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及其附件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质量指标进行验证性检测,对申请材料审核满足要求,且验证性检测结果合格工程,出具项目《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明确工程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
二、交工质量核验组织形式
(一)公路工程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建设单位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二)水运工程项目,存在统一审批,分期组织施工情况,且各施工合同段完工时间节点间隔较长,结合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对于先行施工完成的施工合同段,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先行组织已完施工合同段单项(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提出单项(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问题,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复查整改结束后,结合专家意见及建设单位提交的核验有关资料,出具《单项(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书》。
(三)船闸、船坞等水下工程主体土建工程完工、充水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专家等参加。进行水下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和运行系统无水联合调试检查,核验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评估)资料、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资料和建设单位水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提出阶段性验收意见,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全部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行系统有水联合调试。
附件7
工程质量评定(评估)报告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二、质量检验依据
三、监理平行检测结果、核验施工自检结果
四、工程质量评定(评估)意见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8
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项目名称 |
|
||||
设计单位 |
|
||||
资质等级 |
|
||||
项目负责人 |
|
质量负责人 |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设计符合性评价 |
1、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行为履行情况; 2、 本工程是否依据有关部门批文及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3、 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工程设计; 4、 本工程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 5、 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结构方面缺陷; 6、 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结论: |
|||||
质量负责人: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9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验证性检测内容一览表
单位工程 |
内容 |
频率 |
不合格判定标准 |
路基工程 |
边坡塌方长度 |
100% |
单处塌方长度超过10m,或多处塌方累计长度超过合同段边坡长度的5% |
构造物损坏长度 |
单处损坏(挡土墙、坡面防护、排水设施等断裂或严重沉陷、坍塌)长度超过10m,或多处损坏累计长度超过合同段同类工程长度的5% |
||
路面工程 |
水泥砼路面破损 |
100% |
存在断板情况 |
沥青路面横向力系数SFC |
横向力系数全线逐车道连续检测,每100m输出1个检测结果 |
SFC代表值小于设计值 |
|
沥青路面压实度 |
每标段抽10公里,每公里测1处,每处1点 |
不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C F80/1)要求 |
|
沥青路面厚度(上面层、总厚度) |
|||
沥青路面渗水系数 |
|||
桥梁工程 |
上部砼强度 |
全线特大、大桥逐座抽查,中小桥抽查总数的5%且不少于5座;抽查桥梁总跨数的20%,每跨抽查上、下部构件不少于20%,每构件强度采用回弹法测区数不少于6个 |
达不到设计强度 |
下部墩台强度 |
达不到设计强度 |
||
墩、台裂缝 |
超出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 |
||
预应力混凝土梁体裂缝 |
受弯构件存在梁体竖向裂缝或宽度大于0.2mm的纵向裂缝 |
||
钢筋混凝土梁裂缝 |
主筋附近存在宽度大于0.2mm竖向裂缝,或梁腹板存在宽度大于0.3mm斜向或水平向裂缝 |
||
拱桥墩、台的位移或沉降 |
100% |
拱桥墩、台的位移或沉降超过设计允许值 |
|
大桥、特大桥桥面横向力系数SFC |
全桥面逐车道连续检测,每100m输出1个检测结果 |
SFC代表值小于设计值 |
|
隧道工程 |
衬砌强度 |
逐座检查,用回弹仪或超声波每座中短隧道测不少于10个测区,特长、长隧道不少于20个测区 |
达不到设计强度 |
路面涌流 |
逐座检查 |
存在涌流、沙土流出等问题 |
|
路面错台断裂 |
存在隆起,路面板明显错台、断裂 |
||
交安设施 |
*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 |
每标段抽10公里,每公里测测1处,每处测5点 |
合格率低于95% |
*标线厚度 |
|||
*波形梁钢护栏梁板基底金属厚度 |
|||
*立柱壁厚 |
|||
*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 |
|||
立柱埋深 |
每标段抽10公里,每公里测1处,每处测1点 |
合格率低于80% |
说明:1、质监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增加需要交工核验验证性检测的其他检查项目;
2、抽查应体现随机性。
附件10
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核验(鉴定)不合格清单
序号 |
内容 |
适用阶段 |
||
交工阶段 |
竣工阶段 |
|||
1 |
通用规定 |
各类水运工程整体尺度偏差超出设计和规范允许偏差值,且经设计复核影响总体使用功能 |
√ |
|
2 |
码头、船闸、船坞、护岸等水工建筑物交工阶段沉降、位移整体未趋于稳定;竣工阶段在试运行期间沉降、位移存在异常突变,且经设计复核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
√ |
√ |
|
3 |
水运工程主要承重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主要构件抗氯离子渗透性不满足设计要求;主要构件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小于80%(浪溅区和水位变动区的钢筋保护层合格率小于90%),或不合格点的负偏差大于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的1.5倍,且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经设计单位认可的。 |
√ |
|
|
4 |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存在影响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裂缝,裂缝宽度超过规范和设计允许限值:海水环境大气区>0.20mm,浪溅区>0.20mm,水位变动区>0.25mm,水下区>0.30mm,淡水环境水上区>0.25mm、水位变动区>0.25mm、水下区>0.40mm. |
√ |
√ |
|
5 |
钢结构工程一、二级焊缝未进行探伤检验,或探伤检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等级。 |
√ |
|
|
6 |
水工建筑物变形缝未贯通 |
√ |
|
|
7 |
停靠船及防护设施,如橡胶护舷、护轮坎、系船柱等,未按要求设置或功能达不到要求。 |
√ |
√ |
|
8 |
码头工程 |
重力式或板桩码头前墙向水侧倾斜超过设计的允许值,且经设计复核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 |
√ |
√ |
9 |
重力式码头前肩基床断面尺寸小于设计要求,高桩码头护桩结构、岸坡(含码头下部桩区)轮廓线不符合设计要求,且经设计复核影响结构安全。 |
√ |
|
|
10 |
码头前沿在设计规定的范围内出现超深,且经设计复核影响结构安全。 |
√ |
√ |
|
11 |
钢管(板)桩防腐涂层存在缺失、剥落、开裂等,或保护电位检测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位变动区或浪溅区的混凝土防腐涂层存在缺失、剥落、开裂等 |
√ |
√ |
|
12 |
重力式或板桩码头面层出现因漏砂等引起的局部塌陷 |
|
√ |
|
13 |
混凝土桩顶局部损裂或掉角未包进桩帽或上部结构混凝土内。 |
√ |
|
|
14 |
道路与堆场工程 |
混凝土路面出现断板,跑道梁和箱角梁出现断裂或宽度超过0.2mm的裂缝,或未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
√ |
√ |
15 |
混凝土面层厚度平均值小于设计厚度,或面层厚度最小值比设计厚度小15mm及其以上,且经设计复核影响结构安全。 |
√ |
|
|
16 |
跑道梁、箱角梁等标高或平整度偏差较大,经设计复核影响使用功能 |
√ |
√ (竣工阶段只检查标高) |
|
17 |
航道疏浚 工程 |
无备淤深度的航道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存在浅点,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的开挖范围不满足设计要求,开挖断面小于设计开挖断面。 |
√ |
√ |
18 |
有备淤深度的航道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的中部水域存在浅点。 |
√ |
√ |
|
19 |
有备淤深度的航道疏浚工程边缘水域的底质为中、硬底质时,存在浅点;边缘水域为软底质时,浅点在测图的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存在,浅点数超过该水域总测点数的2%,浅点的浅值超过规范要求。 |
√ |
√ |
|
20 |
码头前沿安全地带以外的泊位水域存在浅点;无备淤深度的港池疏浚工程设计底边线以内水域存在浅点; 有备淤深度的港池疏浚工程边缘水域的底质为中、硬底质时存在浅点。 |
√ |
√ |
|
21 |
挖岩与清渣不满足设计要求,开挖区内存在浅点,边坡陡于设计边坡。 |
√ |
|
|
22 |
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为主体工程,或投资额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
|
√ |
|
23 |
航道整治工程 |
航道整治建筑物整体尺度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
√ |
√ |
24 |
坝体(坝面)平均断面尺寸小于设计值或平均坡度陡于设计坡度 |
√ |
|
|
25 |
竣工验收时堤坝沉降尚未稳定。 |
|
√ |
|
26 |
炸礁的平面位置和范围不满足设计要求,航槽底部高程高出设计高程。 |
√ |
|
|
27 |
弃渣堆填的位置、范围和高程不满足设计要求,影响航道尺度。 |
√ |
|
|
28 |
防波堤及护岸工程 |
扭王字块体和四角锥体等护面块体的安装数量小于设计安放数量的95% |
√ |
|
29 |
航标工程 |
完工后未对工程具有代表性的航区进行助航效能测试,或助航效能不满足设计要求。 |
√ |
|
30 |
船闸工程 |
闸首、闸室、导航、靠船建筑物新增裂缝超出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没有处理或处理方案未经设计复核确认。 |
|
√ |
31 |
闸门、阀门开关3-5次,存在不能开足关严、运转件运转不灵活、门体运行不平稳、有卡阻和异常响声等现象。 |
√ |
|
|
32 |
启闭机工作状态时存在明显震动、噪音及运转油温超出正常工作范围,启闭压力超出设计值。结构焊缝存在漏油等异常现象。 |
√ |
|
|
33 |
闸门底枢润滑给油装置不满足要求。 |
√ |
√ |
|
34 |
急停、暂停、阀门强落、分散控制、点动操作、单项操作时存在响应不及时、不准确、可靠性差等现象。供配电强电电阻不合格。 |
√ |
|
|
35 |
电气与控制系统运行影响设备使用功能。 |
|
√ |
|
36 |
船坞工程 |
坞墙、底板变形缝存在严重渗漏水且已贯通,或构件受力钢筋存在蜂窝、空洞且深度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 |
√ |
|
37 |
墙后回填土压实度控制不严,导致存在严重不均匀沉降。 |
√ |
√ |
|
38 |
坞门结构密封性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
√ |
√ |
|
39 |
电气设备、牵引设施、坞门、排灌水设备运行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
√ |
√ |
|
40 |
底板减压排水设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
√ |
√ |
说明:质监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增加需要交工核验验证性检测或竣工复测的其他检查项目。
附件11
单项(单位)工程交工质量核验书
编号:
项目名称 |
|
||||
单位工程 |
|
||||
建设单位 |
|
负责人 |
|
||
设计单位 |
|
负责人 |
|
||
监理单位 |
|
负责人 |
|
||
施工单位 |
|
负责人 |
|
||
开工时间 |
|
完工时间 |
|
交工质量核验时间 |
|
核验意见 一、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及评价; 二、工程观感质量评价; 三、工程内业资料核查及评价: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结果; 五、工程验证性检测结果; 六、工程质量核验结论。 质监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12
XX项目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
XX年XX月
XX项目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对XX项目进行了交工验收质量核验,形成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况
二、核验依据及工作开展情况
三、核验工作
(一)材料审核
(二)核验内容
1.实体质量核验检测结果
2.外观质量核验情况
四、核验结论
依据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报告,设计单位依据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报告,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估)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交工验收检测和质量核验检测所抽查的XX工程项目的检测结果,本项目满足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满足交工验收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经审议,XX项目具备交工验收条件。
五、有关建议
附件13
XX项目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
XX年XX月
XX项目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一、工程概述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组织情况
二、质量鉴定工作依据及组织情况
(一)鉴定依据
(二)鉴定组织情况
三、质量鉴定内容
(一)交工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
(二)试运营期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三)质量复测
(四)核查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
1.现场检查
2.简要评述
3.内业资料检查
4.现场检查评价意见(分专业写)
(五)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情况
(六)重大质量问题专家咨询论证情况(必要时)
四、质量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经鉴定,XX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
五、有关建议
六、附件
XX年XX月
附件14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复测内容一览表
单位 工程 |
分部工程 |
检测内容 |
检测频率 |
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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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 工程 |
路面 面层 |
路面弯沉 |
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每评定单元检测不少于40点,各车道交替检测 |
路面自动弯沉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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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车辙 |
全线逐车道连续检测,每500m输出1个检测结果,合格率按合同段统计 |
激光断面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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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路面 相邻板高差 |
胀缝每条测3点 |
尺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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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度 |
全线逐车道连续检测,每100m输出1个IRI,合格率按合同段统计。 |
激光断面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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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面 抗 滑 |
横向力系数 |
全线逐车道连续检测,每500m输出1个检测结果 |
横向力系数测试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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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深度 |
全线逐车道连续检测,每500m输出1个检测结果 |
激光断面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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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式摩擦系数 |
双车道每公里1处,每处1点 |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
||||
桥梁 工程 |
桥面系 |
桥面平整度 |
每联≤100m,用3m直尺测3处,每处连续检测3尺;每联>100m时,逐车道连续检测,每100m输出1个检测结果 |
3m直尺、 激光断面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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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面抗滑(大桥、特大桥) |
横向力系数 |
半幅每200m测1处 |
横向力系数测试车 |
|||
摩擦 系数 |
摆式摩擦系数测试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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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 深度 |
激光断面仪、电动铺砂仪、手动铺砂仪 |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一票否决项”
单位 工程 |
内容 |
频率 |
不合格判定标准 |
路基工程 |
边坡塌方长度 |
100% |
单处塌方长度超过10m,或多处塌方累计超过合同段边坡长度的5% |
构造物损坏长度 |
单处损坏(挡土墙、坡面防护、排水设施等断裂或严重沉陷、坍塌)长度超过10m,或多处损坏累计长度超过合同段同类工程长度的5% |
||
路面工程 |
沥青路面横向力系数(SFC) |
全线逐车道 连续检测 |
代表值小于40 |
沥青路面破损 |
100% |
深度10mm以上的车辙累计长度超过被检车道长度5%,或15mm以上车辙连续长度超过300m;纵向裂缝(含已处理)累计长度超过被检路段总长10%,或连续长度超100m;坑槽、松散、泛油、拥包等病害,累计超过被检路段面积的0.4% |
|
水泥砼路面破损 |
裂缝和板角断裂的破损面积超过合同段被检路段面积的0.8%,或单车道连续破损面积超过375m2 |
||
桥梁工程 |
墩、台裂缝 |
针对交工验证性检测的问题进行复测 |
超出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 |
预应力混凝土梁体裂缝 |
存在梁体竖向裂缝或宽度大于0.2mm的纵向裂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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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梁裂缝 |
主筋附近存在宽度大于0.2mm竖向裂缝,或梁腹板存在宽度大于0.3mm斜向或水平向裂缝 |
||
拱桥墩、台的位移或沉降 |
100% |
拱桥墩、台的位移或沉降超过设计允许值 |
|
隧道工程 |
路面涌流 |
逐座检查 |
存在涌流、沙土流出等问题 |
路面错台断裂 |
存在隆起,路面板明显错台、断裂 |
说明:①质监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增加需要复测的其他检查项目;
②抽查应体现随机性;
③结合交工核验检测发现的问题针对性重点复测。
附件15
XX项目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
XX年XX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监督单位名称
(二)监督负责人
(三)监督依据
二、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二)开工、完工日期
(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
(四)土地征用
(五)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开工报告
四、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一)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一)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二)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16
XX项目
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调查单位
XX年XX月
XX项目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一、工程概况
二、使用对象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调查统计结果
三、工程质量与使用功能不满意问题及原因
四、问题改进措施
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跟踪衡量改进效果
附件17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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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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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程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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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
竣工验收 质量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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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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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评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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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机构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竣工验收完成时,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项目各参建单位填写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填写综合评价评语(包括评分和评价等级)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8-29 16:14
2022年7月25日,我单位就《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其中无关留言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2条,采纳1条,不采纳1条。采纳和不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及建议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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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意见和建议 |
建议数量 |
意见采纳情况 |
|
1 |
建议明确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列入交通建设计划的中型以上桥梁工程及隧道工程”中的“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 |
1 |
采纳 |
已在相应章节进行修改 |
2 |
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三点修改成“列入交通建设计划的100吨级及以上3000吨级以下的港口工程、IV级及V级航道工程、3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
1 |
暂未采纳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依据《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港口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
合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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