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根据前期意见征求和专家评估结果,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拟对前期制定的《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现将《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463022970@qq.com,邮件标题上请注明“《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2.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至黄山市交通运输局8楼道路客运科,并注明“《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3.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
联系人:宋琪;联系电话:0559-2558970
附件:1.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修订稿)
2.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修订稿)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24日
关于《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修订的说明
一、修订的目的
一是《办法》自身有待完善。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0年12月共同制定了《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在近一年施行过程中,对我市旅游包车行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有效降低了旅游包车企业车辆运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了行业整体安全管理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办法》具体施行过程中,仍存在:1.部门之间配合仍有待加强;2.《办法》在奖惩措施针对性与指标量化性不强;3.《办法》评分区间设置、评分标准设置仍有待优化的问题。
二是适应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2018年以来,省交通运输厅不断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8月19日,省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制定了 《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信用交通”网站建设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出现统一化、标准化趋势。
二、修订的依据
具体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对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进行调整。结合《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及全省交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企业信用等级由原“优良(AAA级)、合格(AA级)和基本合格(A级)、不合格(B级)“四个等级调整为“优良(AA级)、良好(A级)和中等(B级)、较差(C级)、差(D级)”五个等级,同时对各个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相应修改。
2.对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等级考核指标进行整理、调整。将考核指标由“设施设备、经营行为、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加分项目”整理调整为“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加分项目”,同时对附件《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记分标准》中相关考核项、分值、评分标准进行修改。
3.进一步优化守信激烈和失信惩戒措施。一是对部分奖惩措施进行量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如在“运力新增”事项上,明确AA等级、A等级企业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运力新增的范围分别为不超过企业实有车台数20%、10%,在双随机抽查比例上,明确A等级以下企业的抽查比例分别为30%、50%、70%、100%,在日常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抽查比例分别为10%、30%、50%、80%。二是针对性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如增加给与AA等级企业“在荣誉表彰、评先评优、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等政策扶持,给与A等级以上企业“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等便利举措,增加给与C等级以下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限制开展部分包车业务等措施,增加给与D等级企业“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改”、及“连续两个周期内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均为差(D级)等级,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等惩戒措施。
4.增加“信用修复”章节。《办法》专门增加“信用修复”章节,在每个考核周期内给与A级及以下企业一次信用修复机会的规定,同时明确信用修复时间、流程,鼓励企业通过完善机构设置、强化各项管理,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同时,为充分发挥每一周期信用考评的作用,增加企业失信成本,规定信用修复遵循“陡降缓升”原则,明确周期内企业信用修复仅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引导企业在周期内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重视每一周期信用考核。
5.对附件《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进行细化调整。一是提升企业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等方面分值,引导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在运输管理大项,“车辆运营行为”考核项的评分标准中,不再提高“异地经营”行为分值,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均作为扣分依据及“一票否决”项标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三是增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加分项,鼓励企业通过完善机构设置、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经营行为,加强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及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分类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包车(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采取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奖惩措施,实现行业分类监管。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具有省际、市际、县际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
第二章 信用考核评级认定
第五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分为优良(AA级)、良好(A级)、中等(B级)、较差(C级)和差(D级)五个等级。
第六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等级考核指标包括:经营资质、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加分项目。
第七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基准分总分为100分,其中经营资质指标为10分、运输管理指标为50分、安全管理指标为3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0分。另设加分项目为10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由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含加分项,下同)不低于90分(含90分),且计分周期内未查实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规定的相关违规行为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二)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合计在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考核等级为A级;
(三)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合计在70分(含70分)至8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B级;
(四)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未发生较大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考核总分合计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C级;
(五)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
1.发生重大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本周期考核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但连续两个周期考核等级均为C等级的;
4.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两次以上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5.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五)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九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月进行。
第十条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包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初评,初评结果应在考核周期次月20日前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复核。
第十一条 信用考核结束后,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将考核情况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电话0559-2558970),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书面或电话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预留联系方式向企业进行反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包车(旅游)企业信用考核评级情况,将不同等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优秀(A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鼓励发展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等业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台数20%的客运车辆。
(二)除有因检查外,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范围;
(三)按照政策规定,优先向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推荐承担普通旅客运输任务;推荐旅行社优先选择承担包车运输任务;
(四)在荣誉表彰、评先评优、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
(六)企业自主申请,经系统自动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七)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良好(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指导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不超过企业实有车台数10%的客运车辆。
(二)除有因检查外,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检批次;下一考核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降低为30%。
(三)按照政策规定,向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推荐承担普通旅客运输任务;引导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系统自动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列为考虑对象。
(六)开展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工作,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10%。
第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中等(B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企业运力新增申请;按照公示的流程及材料办理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等业务。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三)下一考核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50%;保持正常的检查频率。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上一考核周期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的,第二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业务的,需根据原许可机关及辖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质、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复核后予以办理。
(六)提高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比例,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30%。
第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较差(C级)的企业主体,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暂缓企业运力新增;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70%;
(三)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五)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六)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军警、企事业单位、学校采购服务对象;
(七)加大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比例,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50%。
(八)限制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对旅行社确需选择的(信用考核等级B级以上企业运力不足),设置风险提示;
第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较差(D级)的企业主体,坚持重点监管、强化整治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文化旅游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改。督促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整改完成后,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可恢复营业,整改不通过的停业整改延续至下一考核周期结束。
(二)整改完成恢复营运的,列为车辆运营轨迹及包车客运标志牌比对重点,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80%。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四)企业自主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工审核后自主打印客运包车标志牌;
(五)严禁旅行社选择承担包车任务;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军警、学校、企事业单位采购服务对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连续两个周期内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均为差(D级)等级,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评级要求,降至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每个考核周期给予A级及以下企业一次信用修复机会。周期内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公示后60天至90天内,A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已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完成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可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查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转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信用修复。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逾期未申请信用修复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及信用修复遵循“陡降缓升”原则。周期内信用修复仅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根据部门职能严格执行月抄告制度,将周期内包车(旅游)客运企业日常检查、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做好梳理、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选择周期内考评等级为D级企业车辆,由文化旅游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修订稿) | |||||
考核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经营资质
(10分) |
1.固定办公场所 | 1 |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企业,办公场所不低于80㎡;经营省内包车客运企业,办公场所不低于30㎡ | 无房产证或无企业签订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租用合同不得分 | |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 2 | 企业停车场面积不少于其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80%。大于等于80%,得满分;40%≤比例<80%,得1分;小于40%,得0分。实际检查过程中,企业车辆未有序停放停车场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无产权合同或租赁合同不得分 | ||
3.有必要的安检设施或与有资质维修企业签订安检协定 | 1 | 企业车辆自检的,安检人员不到位、安检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企业委托安检的,委托维修企业不符合资质不得分 | 企业委托安检的,无安检合同不得分 | ||
4.有与企业实有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3 | 企业组织机构健全,设有安全生产、机务、经营、财务等管理机构,机构不完整或无专人负责的,每项扣1分;
同时,企业应配备符合企业实有车辆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每缺少1个岗位扣2分,扣完为止。 |
客运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企业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第三方机构无相应资质、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不在有效期内不得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两类人员考试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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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 1.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2.日常检查中,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运输管理
(50分) |
1.车辆运营行为 | 15 | 企业有以下经营行为的,每核实一起,扣3分,大项分值扣完为止。1.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2.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3.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4.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5.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采取日常检查与考核现场抽查相结合: 1.日常检查以每季度每个企业车辆总数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不足3台的按3台抽取);现场考核抽查以现场按照企业车辆总数30%比例进行随机抽取(不足3台的按3台抽取) 2.被公安交警部门、交通执法部门查实的由是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科室、机构在复核时予以扣分。 |
本项作为AA级等级企业评定必备项,核实一起违规行为,企业本周期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等级。 | |
2.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及处理情况 | 15 | 违法违规总起数来源: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督办件、外省外市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抄告件及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件数。
企业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按照百分比扣分,周期内通报违法违规总起数除以企业周期内实际车辆数,每增加1%,扣0.5分(不足1%部分按1%计算); 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率:考核周期内按期处理案件数除以违法违规总起数;处理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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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责任事故 | 5 | 考核周期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每死一人扣3分,每重伤一人扣2分;事故认定主责及以上的,每次加扣2分,扣完为止;发生一次死亡3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考核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 发生亡人事故未及时上报经核实的,企业本周期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 ||
4.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 15 | 1.企业未建立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扣3分,制度已建立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2.企业车辆自行监控的,动态监控人员不在岗扣3分;未发现问题扣1分;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每起扣2分;未落实统计分析制度扣3分;未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留存在案扣2分,扣完为止。委托第三方对所属车辆进行监控的,无专人对接处理平台车辆违规抄告的扣15分,接收车辆违规抄告未及时处理扣2分;未落实统计分析制度扣3分;未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留存在案扣2分,扣完为止。 3.企业在营车辆月平均上线率低于100%,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4.企业车辆经核实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行为的,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
第三方机构无相应资质、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不在有效期内不得分。 | ||
安全管理
(30分) |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 2 | 1.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未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企业未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扣2分;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未定期开展考核(每年不低于1次)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的,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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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例会召开及安全经费提取情况 | 4 | 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2分,扣完为止:
1.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1次安全例会; 2.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3.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 |
拥有2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 ||
3.车辆管理 | 10 | 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1分,扣完为止: 1、“一车一档”情况; 2、营运证未按期年度审验 3、二维计划及执行情况(含出厂合格证); 4、安全隐患排查开展情况和车辆回库检查情况。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进行营运(每车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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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员管理 | 10 | 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1分,扣完为止:
1.企业建立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定期对驾驶人开展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3.“一人一档”情况; 4.驾驶员出车“三检”制度落实情况等。 4. 从事省际、市际包车客运企业,驾驶员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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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主管部门工作衔接 | 4 | 1、未按要求出席政府管理部门召集的会议或培训扣2分; 2、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材料,每次扣2分。 | |||
服务质量
(10分) |
1.车容车貌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 | 3 | 车容车貌美观,车内外清洁卫生,安全设施齐全,灭火器有效;导游专座落实情况;驾驶人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现场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企业客运车辆应在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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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诉处理制度及平均投诉比例 | 5 | 1.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的扣2分;
2.考核周期内企业有责投诉总次数除以企业车辆总数,每1个百分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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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企业经营、管理等原因造成企业员工上访的 | 2 | 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2分 | |||
加分项 | 1.荣誉称号及政府指令性运输完成情况 | 5 | 考核周期内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企业员工因优秀事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的;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 | ||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5 | 考核周期所在自然年内,企业通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的,加3分;通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加5分 |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12-28 14:50
2021年 12 月22日,我单位就《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修订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2条,暂未采纳2条(相关原因附后);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6条,采纳5条,未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修订稿)》意见征集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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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意见和建议 |
建议 数量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建议黄山旅游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十年,在考核中,可以实行每超过一年扣一分。 |
1 |
暂未采纳。目前无相关法规对旅游客运汽车使用年限进行明确规定。相关建议有利于提高黄山市旅游客运市场整体服务水平,将在后期修订中酌情考虑。 |
2 |
建议考虑给予车辆数较少的公司适当增加新增车辆比例。 |
1 |
暂未采纳。信用考核周期为每半年一个周期,客运企业达到相应等级后即可提出运力新增申请,即一年内有两次运力新增机会。我局将在执行过程中详细了解企业运力新增需求,在后期修订中将酌情考虑。 |
3 |
建议考核指标中增加1条“诚信经营”,评分标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如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运输物流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等不得分”。 |
1 |
采纳。已在《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暂行)》“经营资质”大项中新增“诚信经营”子项,分值3分。 |
4 |
第十六条,(八)最后的“;”修改为:“。”其他条款的项目也存在分号和句号交叉的情况,建议全部改为用句号。 |
1 |
采纳。已按照相关建议修改 |
5 |
建议第十七条“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较差(D级)的企业主体”修改为: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差(D级)的企业主体。 |
1 |
采纳,已按照相关建议修改 |
6 |
企业规模、车辆数不统一,按照车辆违章数进行分类考核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经营市场有序发展。建议按照企业车辆数的违章率来对企业信用进行分类考核。 |
1 |
采纳。在《黄山市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暂行)》“运输管理”项“车辆违法行为抄告及处理情况”子项中,计分标准为“企业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按照百分比扣分,周期内通报违法违规总起数除以企业周期内实际车辆数,每增加1%,扣0.5分(不足1%部分按1%计算)。” |
7 |
对于企业所辖车辆发生的影响信用考核行为,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责任的,可以纳入考核范围,不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责任仅仅属于个体行为的,不需纳入考核范围。 |
1 |
未采纳。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义务督促所属车辆、驾驶员合法合规经营,对日常排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应及时主动自查自纠。 |
8 |
建议将第二章 信用考核评级认定第八条修改为:“包车(旅游)客运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由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考核等级为AA级;” |
1 |
采纳。已在相应章节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