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立法后评估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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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2021-07-15 11:24
《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立法后
评估社会征求建议汇总表
说明:本次社会公众意见作为《黄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立法后评估中实施情况的社会公众建议,非法规修订征求意见,不出具是否采纳意见。
序号 |
条文内容 |
意见或建议 |
1 |
无 |
建议《实施细则》增加促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的有关内容。 |
2 |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车辆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不超过3年” |
建议删除 |
3 |
车型标准略高于本市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6L;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小于250km; |
建议修改为“燃油车辆标准不低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
4 |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关“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以及第十九条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应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
建议删除 |
5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年龄60周岁以下” |
建议修改为“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年龄60周岁以下”。 |
6 |
无 |
建议《实施细则》增加对网约车试点分类监管的描述。 |
7 |
第十二条(一)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年龄60周岁以下; |
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可放宽至62周岁) |
其他意见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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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施细则》按照分类监管的要求,作如下制度设计: 【方案一】建议在《实施细则》总则部分,即第四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变化特点,积极创新监管手段,适时制定网约车车辆分类监管措施。 【方案二】建议在《实施细则》附则部分,即第三十二条前增加一条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变化特点,积极创新监管手段,适时制定网约车车辆分类监管措施。 |